青海全面提高保障房抗震节能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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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12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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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青海省就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推广应用新型、节能、抗震、快捷建设的建筑结构体系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利用技术出台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通过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中推广应用成熟的新型节能抗震建筑结构体系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利用技术,进一步提升保障房规划、设计的总体水平,改善保障房环境和居住功能。

  按照要求,2012年,青海省各地应用新型节能抗震建筑结构体系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利用技术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比例分别将占当年新开工量的30%以上和20%以上。2013年,各地应用这两项技术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比例将分别占当年新开工量的40%以上和30%以上。到“十二五”末,各地应用这两项技术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比例将分别占当年新开工量的50%以上和40%以上。

  青海省将采取8项具体措施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行:一是对违反规定使用淘汰产品的开发企业、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要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并进行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各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规划、设计审批制度,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及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单项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规范等进行审查审批,保证规划、设计的质量和标准、规范的实施。三是各建筑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现行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抗震、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积极选用新型建筑结构体系、墙体材料,确保新建建筑具备较高的抗震能力,并充分考虑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突出民族特色。四是各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图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青海省实施细则》等标准施工,不得随意更改设计,降低建筑抗震、节能标准。五是各监理单位要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标准要求,严格材料、产品进场检验。按要求对进场材料和产品见证取样、签字验收。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的,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六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管力度,重点督察抗震设计标准、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对达不到抗震、节能设计要求的工程项目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七是在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各项评奖中,将是否使用新型墙材和可再生能源作为优先评选条件。对在推广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八是充分利用舆论的导向作用,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展览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在保障性安居工程中推广应用新型节能抗震建筑结构体系和可再生能源建筑重要意义的宣传,普及基本知识。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12.04.26 记者 薛长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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