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 编辑:管理员
- 发表时间:2010年7月2日
- 浏览次数:6096
来源: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号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已经第5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五日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城乡规划管理,合理配置省域空间资源,优化城乡空间布局,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是落实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引导本省、自治区城镇化和城镇发展,指导下层次规划编制的公共政策。
第四条 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城乡统筹规划,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节约集约利用资源、能源,保护自然人文资源和生态环境。
第五条 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并与有关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经依法批准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二章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八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城乡规划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十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一般分为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和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成果(以下简称规划成果)两个阶段。
第十一条 编制规划纲要的目的是综合评价省、自治区城镇化发展条件及对城乡空间布局的基本要求,分析研究省域相关规划和重大项目布局对城乡空间的影响,明确规划编制的原则和重点,研究提出城镇化目标和拟采取的对策和措施,为编制规划成果提供基础。
编制规划纲要时,应当对影响本省、自治区城镇化和城镇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规划纲要和规划成果进行充分论证,并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十三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
在规划纲要编制和规划成果编制阶段,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分别组织对规划纲要和规划成果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审查规划纲要和规划成果时,应当附专题研究报告、规划协调论证的说明和对各方面意见的采纳情况。
第十五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六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送审批前,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成果予以公告,并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前,应当将规划成果提请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十八条 上报国务院的规划成果应当附具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说明书、规划编制工作的说明、征求意见和意见采纳的情况、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等。
第十九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表达。
规划成果的表达应当清晰、规范,符合城乡规划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十条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向国务院报告前,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提出规划修改的必要性、修改规划的基本思路和重点,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根据实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需要,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经批准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省域范围内的区域性专项规划和跨下一级行政单元的规划,落实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省域范围内的区域性专项规划和跨下一级行政单元的规划,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章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和成果要求
第二十四条 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析评价现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情况,明确规划编制原则、重点和应当解决的主要问题。
(二)按照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的要求,提出本省、自治区在国家城镇化与区域协调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三)综合评价土地资源、水资源、能源、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等城镇发展支撑条件和制约因素,提出城镇化进程中重要资源、能源合理利用与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和防灾减灾的要求。
(四)综合分析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产业发展趋势、城乡人口流动和人口分布趋势、省域内城镇化和城镇发展的区域差异等影响本省、自治区城镇发展的主要因素,提出城镇化的目标、任务及要求。
(五)按照城乡区域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条件,提出优化城乡空间格局的规划要求,包括省域城乡空间布局,城乡居民点体系和优化农村居民点布局的要求;提出省域综合交通和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布局的建议;提出需要从省域层面重点协调、引导的地区,以及需要与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共同协调解决的重大基础设施布局等相关问题。
(六)按照保护资源、生态环境和优化省域城乡空间布局的综合要求,研究提出适宜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的划定原则和划定依据,明确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的基本类型。
第二十五条 规划成果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明确全省、自治区城乡统筹发展的总体要求。包括城镇化目标和战略,城镇化发展质量目标及相关指标,城镇化途径和相应的城镇协调发展政策和策略;城乡统筹发展目标、城乡结构变化趋势和规划策略;根据省、自治区内的区域差异提出分类指导的城镇化政策。
(二)明确资源利用与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要求和措施。包括土地资源、水资源、能源等的合理利用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地域传统文化特色的体现,生态环境保护。
(三)明确省域城乡空间和规模控制要求。包括中心城市等级体系和空间布局;需要从省域层面重点协调、引导地区的定位及协调、引导措施;优化农村居民点布局的目标、原则和规划要求。
(四)明确与城乡空间布局相协调的区域综合交通体系。包括省域综合交通发展目标、策略及综合交通设施与城乡空间布局协调的原则,省域综合交通网络和重要交通设施布局,综合交通枢纽城市及其规划要求。
(五)明确城乡基础设施支撑体系。包括统筹城乡的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布局原则和规划要求,中心镇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设施的配置要求;农村居民点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的总体要求;综合防灾与重大公共安全保障体系的规划要求等。
(六)明确空间开发管制要求。包括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的区位和范围,提出管制要求和实现空间管制的措施,为省域内各市(县)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四线”等规划控制线提供依据。
(七)明确对下层次城乡规划编制的要求。结合本省、自治区的实际情况,综合提出对各地区在城镇协调发展、城乡空间布局、资源生态环境保护、交通和基础设施布局、空间开发管制等方面的规划要求。
(八)明确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包括城乡统筹和城镇协调发展的政策;需要进一步深化落实的规划内容;规划实施的制度保障,规划实施的方法。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本省、自治区实际,可以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中提出与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协调事项,近期行动计划等规划内容。必要时可以将本省、自治区分成若干区,深化和细化规划要求。
第二十六条 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的管制要求,重要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省域内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布局等,应当作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二十七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还可以对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和城乡空间布局等重大问题作出更长远的预测性安排。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省域范围内的区域性专项规划和跨下一级行政单元规划内容和编制审批的具体要求,由各地参照本办法确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4年8月15日建设部发布的《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建设部令第36号)同时废止。
- 快速城镇化对城乡规划提出新要求
- 城镇污水处理工作将一年一考核
- 科学规划引领城镇建设健康发展
- 发展中国家城镇发展规划研修班成都交流活动
- 民生层面的规划必须引入公众参与
- 我国拟立法解决城镇排水问题
- 国土资源部就严格实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发出通知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三批全国发展改革试点城镇名单的通知
- 我国城镇供水达标率不断提高
- 上海轨道交通远期规划规模超800公里
- “十二五”期间5000亿元用于重点流域治污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出台 本地及外来人员均可申请 租金低于市场价格
- 2012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召开 仇保兴蓝天立等出席并讲话
-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十二五”规划
-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的公告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李克强:研究制定全国城镇化发展规划
- 28部委共同编制我国首部国土规划纲要
- 2010年全国高校建筑学、城市规划、风景园林专业指导委员会首次联席会议召开
- 关于2010年9月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在建项目进展情况的通报
- 全国小城镇试点工作座谈会召开
- 2010中国城市规划年会在重庆举行
- 全国建筑设计专家交流灾后重建规划设计经验
- 关于城市发展和城镇化问题
- 治理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在京召开
- 两会声音:城市规划和大型建筑应具有民族精神
- 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要再上新台阶
- 规划行业行动起来支援玉树恢复重建
- 全力协助青海做好玉树灾区重建规划工作
- 仇保兴副部长在全国城乡规划督察工作专题会议上的讲话
- 重庆:规划失误将被追责
- 关于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的指导意见
- 信息化破解城市规划密码
- 关于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的指导意见
- “北京第一高楼”规划趋理性 从500米降至200米
- 国务院常务会审议并原则通过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
-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多项新规6月起施行
- 共谋中国城市生态低碳和数字化发展
- 西部地区县(市)长城乡规划专题研究班举办
- 西部地区县(市)长参加城乡规划研究班
-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配电网规划设计规范》的公告
- 社科院等发布城市蓝皮书:中国城镇化规模居世界第一
-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的公告
- 关于发布行业产品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的公告
- 部署灾区危房评估鉴定和灾后重建规划工作
- 关于发布行业产品标准《城镇燃气切断阀和放散阀》的公告
- 住房城乡建设部舟曲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工作组启程
- 第十五届城博会在河北廊坊举办
- 未来五年:城镇化谨防“大跃进”
- 第一批全国发展改革试点小城镇名单
- 第二批全国发展改革试点小城镇名单
- 刘志峰:中国城镇化面临四大挑战
-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将实行
- 加强大城市交通规划建设与管理的7点建议
- “十二五”规划纲要草案提出 按照适度超前原则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 2010城建规划设计行业大事记
- 在城镇化进程中加强民族特色古建筑保护的思考
- “十二五”城镇化发展高层论坛胜利召开
- 天津今年拟建25个示范小城镇试点
- 第六批部派城乡规划督察员遴选工作启动
- 名城名镇名村不具备条件或被“摘牌”
- 北京未来科技城规划即将公布
- 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应对气候变化规划讨论会召开
- 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应对气候变化规划讨论会召开
- 《三峡后续工作规划》拟妥善处理蓄水不利影响
- 山东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 10个中等城市将发展成为50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
- 青海出招投标投诉处理办法
- 国务院批准江门市城市总体规划
- 国务院常务会通过《三峡后续工作规划》
- 快速城镇化背景下的农村污水治理
-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十二五”发展规划》通过论证
- 目前有多少家国家发展改革试点小城镇
- 我国城镇住宅建设投资预计“十二五”期间以至2020年仍将保持较快增长
- 今后村庄规划须含消防内容
-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绿色重点小城镇试点示范的实施意见
- 2011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召开 共商城市低碳转型与绿色发展大计
- 全国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2832座
- 暴雨引发城市规划与管理思考
- 很多城市的新城区功能单一化
-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低碳生态试点城(镇)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关于印发建筑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 陕西省住建厅下发通知 重点督查房地产违规变更规划
- 建筑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 第47届国际规划大会在武汉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