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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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时间:2011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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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
序言
规划范围。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三定”(定机构、定职能、定编制)方案规定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十二五”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安排,本规划涵盖内容包括工程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建设监理、工程造价等行业以及政府对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工程标准定额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背景。本规划是在我国“十一五”刚刚结束、“十二五”开局之际,针对我国建筑业制定的发展规划。
规划组织编制。本规划是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十二五”专项规划之一。本规划编制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牵头,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标准定额司,联合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中国工程建设造价协会等单位,在建筑市场、质量安全、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工程建设标准化、工程造价管理等7项专题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完成。
建筑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一、发展现状和面临的形势
“十一五”时期,我国国民经济保持了平稳快速发展,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断扩大,为建筑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市场环境。
(一)发展成就
工程建设成就辉煌。“十一五”期间,建筑业完成了一系列设计理念超前、结构造型复杂、科技含量大、使用要求高、施工难度大、世界瞩目的重大工程;建成了上百亿平方米的住宅建筑,为改善城乡居民居住环境作出了突出贡献。
产业规模创历史新高。2010年,全国具有资质等级的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企业完成总产值95206亿元,全社会建筑业实现增加值26451亿元;全国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营业收入9547亿元;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营业收入1196亿元。“十一五”期间,建筑业增加值年均增长20.6%,全国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营业收入年均增长26.5%,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营业收入年均增长33.7%,均超过“十一五”规划的发展目标。
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地位不断巩固。“十一五”期间,建筑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保持在6%左右,2010年达到6.6%。建筑业全社会从业人员达到4000万以上,成为吸纳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地位不断巩固。
开拓国际市场取得新进展。“十一五”期间,建筑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年均增长30%以上;2010年,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922亿美元,新签合同额1344亿美元。
技术进步和创新成效显著。“十一五”以来,许多大型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建立企业技术开发中心和管理体系,重视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的研究,加强核心技术攻关,设计、建造能力显著增强。超高层大跨度房屋建筑、大型工业设施设计建造与安装、大跨径长距离桥梁建造、高速铁路、大体积混凝土筑坝、钢结构施工、特高压输电等领域技术达到国际领先或先进水平。
监管机制逐步健全。“十一五”以来,政府部门发布了建筑市场监管、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定额管理等一系列规章制度,监管机制逐步健全,监管力度逐步加大,工程质量安全形势持续好转。
(二)主要问题
行业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弱。建筑业发展很大程度上仍依赖于不断扩大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发展模式粗放,工业化、信息化、标准化水平偏低,管理手段落后;建造资源耗费量大,碳排放量大;多数企业科技研发投入力度较小,拥有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数量少;缺乏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一线从业人员技术水平不高。
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建设单位违反法定建设程序、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任意压缩工期、恶意压价、不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较为普遍;建筑企业出卖、出借资质,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情况突出;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不明确,有些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生产投入不足,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有些监理企业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部分注册人员执业责任落实不到位,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政府监管有待加强。建筑市场、质量安全、标准规范和工程造价等法规制度还不健全,建筑业发展相关政策不完善;监管手段有待改进,监管力度有待加大;诚实守信的行业自律机制尚未健全。
(三)面临的形势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随着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基本建设规模仍将持续扩大,经济全球化继续深入发展,为建筑业“走出去”带来了更多的机遇。“十二五”时期仍然是建筑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
与此同时,建筑业也面临高、大、难、新工程增加,各类业主对设计、建造水平和服务品质的要求不断提高,节能减排外部约束力度加大,高素质复合型、技能型人才不足,技术工人短缺,国内外建筑市场竞争加剧等严峻挑战。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以加快建筑业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为主线,以建筑节能减排为重点,以继续深化建筑业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以完善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为着力点,以技术进步和创新为支撑,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加强行业发展指导,推动建筑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调节与政府监管相结合。在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中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加强政府对建筑市场秩序、质量安全的监管,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
坚持行业科技进步与规模扩大相结合。转变建筑业发展方式,逐步改变建筑业单纯依靠规模扩大的发展模式,注重提高队伍人员素质,提升建筑业的科技、管理、标准化水平,使行业科技进步与产业规模同步发展。
坚持国内与国际两个市场发展相结合。适应国家调整优化投资结构发展现状,引导企业合理调整经营布局和业务结构,拓展国内市场;加快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工程建设标准的支撑引导作用和工程设计咨询的龙头作用,进一步增强建筑企业的对外工程承包能力,积极开拓国际市场。
坚持节能减排与科技创新相结合。发展绿色建筑,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节能减排,实现低耗、环保、高效生产;大力推进建筑业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推进绿色施工,发展现代工业化生产方式,使节能减排成为建筑业发展的新增长点。
坚持深化改革与稳定发展相结合。继续推进国有大型勘察设计、施工企业的改制重组,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完善工程建设法规制度,健全市场机制,保障建筑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建筑业稳定发展。
(三)发展目标
至“十二五”期末,努力实现如下目标:
1.产业规模目标。以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任务为基础,全国建筑业总产值、建筑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5%以上;全国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营业收入年均增长15%以上;全国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工程咨询服务企业营业收入年均增长20%以上;全国建筑企业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年均增长20%以上。巩固建筑业支柱产业地位。
2.人才队伍建设目标。基本实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管理制度,健全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制度。培养造就一批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专业技术人才、复合型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加强对劳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增强劳务人员的技能和标准化意识,施工现场建筑工人持证上岗率达到90%以上。调整优化队伍结构,促进大型企业做强做大、中小企业做专做精,形成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国际型工程公司和工程咨询设计公司。
3.技术进步目标。高层建筑、地下工程、高速铁路、公路、水电、核电等重要工程建设领域的勘察设计、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大型骨干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年度科技经费支出占企业年度勘察设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小于3%,其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年度科技经费支出占企业年度营业收入的比例不小于1.5%;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年度科技经费支出占企业年度营业收入的比例不小于0.5%。特级、一级建筑施工企业,甲级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工程咨询服务企业建立内部局域网和管理信息平台。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实现施工项目网络实时监控的比例达到60%以上。大型骨干工程设计企业基本建立协同设计、三维设计的设计集成系统,大型骨干勘察企业建立三维地层信息系统。
4.建筑节能目标。绿色建筑、绿色施工评价体系基本建立;建筑产品施工过程的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10%,C60以上的混凝土用量达到总用量10%,HRB400以上钢筋用量达到总用量45%,钢结构工程所占比例增大。新建工程的工程设计要达到国家建筑节能标准,新建工程的建筑施工达到国家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全行业对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贡献率明显提高。
5.建筑市场监管目标。建筑市场监管法规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清出、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和工程造价管理等制度基本健全;工程担保、保险制度逐步推行;实行个人注册执业制度;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基本完善;有效的行政执法联动、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建筑市场监管体系基本形成;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基本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6.质量安全监管目标。质量安全法规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进一步健全;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整体水平保持稳中有升,国家重点工程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工程质量显著提高,建筑工程安全性、耐久性普遍增强;住宅工程质量投诉率逐年下降,住宅品质的满意度大幅度提高;安全生产形势保持稳定,有效遏制较大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事故,坚决遏制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到2015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比2010年下降11%以上。
三、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1.支持大型企业增强核心竞争力。推进政府投资工程组织实施方式的改革,出台有关政策,引导推动有条件的大型设计、施工企业向开发与建造、资本运作与生产经营、设计与施工相结合方向转变;鼓励有条件的大型企业从单一业务领域向多元业务领域发展,增强综合竞争实力。
2.促进中小建筑企业向专、特、精方向发展。通过完善市场准入制度,规范各方主体市场行为,拓宽中小建筑企业发展的市场空间。出台中小建筑企业扶持政策,提供融资、信息、政府采购优惠、培训等公共服务,促进中小型建筑企业向专、特、精方向发展,大力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积极引导建筑周转材料、设备、机具等租赁市场发展。
3.大力发展专业工程咨询服务。营造有利于工程咨询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和体制环境,推进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招标代理等工程咨询服务企业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创新服务产品,提高服务品质,为业主或委托方提供专业化增值服务。
(二)加强技术进步和创新
1.健全建筑业技术政策体系。编写工程关键技术目录,完善技术成果评价奖励制度,总结、推广先进技术成果,继续加大建筑业10项新技术等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力度。加快制定推进和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相关政策,完善相关激励机制。
2.建立完善建筑业技术创新体系。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行业技术创新体系。引导企业通过组建战略联盟,进行战略合作、校企合作、技术转让、技术参股等方式,加大技术研发投入力度,加快技术改造,形成专利、专有技术、标准规范、工法的技术储备,在工程建设中积极应用先进技术,增大工程科技含量,推进建筑业技术更新和创新。
3.积极推动建筑工业化。研究和推动结构件、部品、部件、门窗的标准化,丰富标准件的种类、通用性、可置换性,以标准化推动建筑工业化;提高建筑构配件的工业化制造水平,促进结构构件集成化、模块化生产;鼓励建设工程制造、装配技术发展,鼓励有能力的企业在一些适用工程上采用制造、装配方式,进一步提高施工机械化水平;鼓励和推动新建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宅菜单式全装修交房。
4.全面提高行业信息化水平。加强引导,统筹规划,分类指导,重点推进建筑企业管理与核心业务信息化建设和专项信息技术的应用。建立涵盖设计、施工全过程的信息化标准体系,加快关键信息化标准的编制,推动行业信息共享。加强信息技术强化项目过程管理、企业集约化管理,提高项目管理、设计、建造、工程咨询服务等方面的信息化技术应用水平,推动行业管理的技术进步。
5.组织重点领域和关键技术的研究。重点加强对建筑节能、环保、抗震、安全监控、既有建筑改造和智能化等关键技术的研究。推动重大工程、地下工程、超高层钢结构工程和住宅工程关键技术的基础研究。鼓励行业骨干企业成立技术研究机构和试验室,成为国家或地方某工程领域专项技术研发基地。
(三)推进建筑节能减排
1.严格履行节能减排责任。政府部门要认真履行建筑执行节能标准的监管责任,着力抓好设计、施工阶段执行节能标准的监管和稽查。各类企业应当自觉履行节能减排社会责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的各项节能减排标准,确保节能减排标准落实到位。
2.鼓励采用先进的节能减排技术和材料。建立有利于建筑业低碳发展的激励机制,鼓励先进成熟的节能减排技术、工艺、工法、产品向工程建设标准、应用转化,尽量少用碳排放量大的建材产品,逐步增大高强度、高性能建材的使用比例。推动建筑垃圾有效处理和再利用,控制建筑过程噪声、水污染,减小建筑物建造过程对环境的不良影响。开展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等节能减排技术集成项目试点工作,全面建立房屋建筑的绿色标志制度。
(四)强化质量安全监管
1.完善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质量检测、竣工验收备案、质量保修、质量保险、质量评价等工程质量法规制度。研究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部负责人带班、隐患排查消除和挂牌督查等安全监管法规制度。逐步形成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工程建设需求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和技术管理的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加快技术创新成果向技术标准转化,不断完善建设工程安全性、耐久性以及抗震设防、节能环保的工程建设标准。
2.严格落实质量安全责任。严格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和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等有关机构的质量责任,落实注册执业人员的质量责任,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政府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质量监督队伍建设,切实履行质量监管职责,督促企业认真执行工程质量法规制度。强化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的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层级的监督检查,确保建筑施工安全。
3.提高质量安全监管效能。全面推行质量安全巡查制度,逐步建立以质量安全巡查为主要手段、以行政执法为基本特征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模式。建立市场与现场联动的监管机制,实行市场监管和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积极推行分类监管和差别化监管,突出对质量安全管理较薄弱项目的监管,突出对重点工程和民生工程的监管,突出对质量安全行为不规范和社会信用较差的责任主体的监管。积极推进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研究建立工程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科学评价工程质量现状和存在问题,增强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针对性。
(五)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1.加快法规建设步伐。出台《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规,明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责任,遏制建设单位违反法定建设程序、任意压缩工期、压低造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承包单位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推进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执业制度建设,落实执业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2.进一步健全市场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工程招投标制度,制定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考核管理办法,推行电子化招投标。加强合同管理,修订出台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服务等标准合同范本,出台施工承包合同监管指导意见。完善企业市场准入标准,增强企业的现场管理能力、质量安全和技术水平等指标考核,修订出台建筑企业、工程勘察资质标准。进一步健全工程监理制度,修订工程监理规范,开展工程监理项目标准化试点。加强施工许可管理,修订《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全国统一的企业和注册人员诚信行为标准,健全诚信信息采集、报送、发布、使用制度。积极稳妥推进建设工程担保、保险制度。
3.加大市场动态监管力度。制定全国统一的数据标准,完善企业、注册人员、工程项目数据库,实现互联互通,建立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对达不到资质标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和个人,依法及时实施处罚,直至清出建筑市场。加强建筑市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效能。督促地方有关部门加强对建筑市场进行动态监管,定期汇总通报各地监管情况,加强对地方检查执法情况的监督。
(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1.改善行业人才发展环境。积极引导企业制订人才发展规划,重视对建筑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的激励机制,鼓励各类专业技术人才以专利技术和发明或其他科技成果等要素参与分配。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加强企业与高等学校、职业院校的合作,引导和支持后备人才的培养,鼓励和支持专业培训机构为企业培养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
2.加强注册执业人员队伍建设。严格落实注册执业人员的法律责任,增强其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的自觉性,发挥其在控制质量安全、规范市场行为中的中坚作用。加强注册执业人员法律法规、业务知识、职业操守等方面的继续教育,不断提升执业人员的素质和执业水平。
3.加强施工现场专业人员队伍建设。制定发布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等专业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明确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位要求,加大培训力度,先培训后上岗,增强专业人员的业务能力。
4.建设稳定的建筑产业骨干工人队伍。建立健全建筑业农民工培训工作长效机制,加强建筑农民工培训工作,构建适应建筑业行业特点和要求的农民工培训体系。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组织开展建筑业从业人员岗位培训;重点依托建设类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建筑劳务基地,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依托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开展安全生产、职业道德、标准规范培训;推行建筑行业职业技能证书、培训证书的持证上岗制度。推行建筑劳务人员实名管理制度,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落实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政策,探索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形成稳定的新型建筑产业骨干工人队伍。
(七)深化企业体制机制改革
1.推进国有建筑企业改制重组。加强对国有建筑企业改革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引导企业通过产权转让、增资扩股、资产剥离、主辅分离等方式推动改制。全面落实国家有关国有企业改革改制的各项优惠政策,努力创造条件,促进大型建筑企业重组,实现强强联合。推进中小国有建筑企业股份制改革,优化和完善产权结构,增强企业活力。国有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基本完成由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建立体现技术要素、管理要素参与分配的企业产权制度。
2.大力发展非公有制建筑企业。进一步落实国家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引导非公有制建筑企业创新发展理念,推进企业文化建设,改进经营方式,提高管理水平。将非公有制建筑企业纳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支持体系,给予相应的扶持政策。按照产业化发展、企业化经营、社会化服务的思路,鼓励非公有制建筑企业以投资、建设、运营等方式进入基础设施和重大产业等领域。鼓励集体建筑企业在界定产权的基础上改制为非公有制企业。
(八)加快“走出去”步伐
1.完善相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订《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配套政策,规范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市场行为,推动对外承包工程有关税收、信贷、保险、担保等扶持政策落实。加快翻译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加强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交流合作,推动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国际化进程,为加快对外承包工程发展奠定基础。
2.加大市场开拓力度。引导企业选择优势领域、重点区域,大力开拓对外承包工程市场,加快工程设计企业“走出去”步伐,形成资金、设计、建造、设备综合优势,带动设备、建材出口。鼓励我国建筑企业以合资、合作或者投资收购等方式,在当地成立企业,有效利用当地资源拓展业务领域。
(九)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组织、服务、沟通、自律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机制建设,通过行业自律公约、信用档案、信用评价等措施,大力倡导企业的诚实守信行为准则,形成有效的行业自律机制。鼓励行业协会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企业诉求,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制定,参与有关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的制定。支持行业协会开展培训、科技推广、经验交流、国际合作等活动。引导协会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增强凝聚力,增大社会公信力,使行业协会成为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新型社团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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