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拟立法解决城镇排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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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11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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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法制办12月2日在其网站上公布了《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对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进行了规范,提出加大对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财政投入力度,并制定防治内涝灾害的有关措施。
  《征求意见稿》指出,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工作的指导,将排水和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
  《征求意见稿》提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按照内涝防治标准、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规划的内涝防治要求,加强排涝管网、泵站等设施的建设,采取雨水收集、利用、渗透和调蓄等综合措施,防治内涝灾害。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组织气象、水利和排水等有关部门建立城镇内涝防治预警、会商和联动机制。
  《征求意见稿》指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审查时,应当征求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主管部门的要求建设连接管道等设施。
  《征求意见稿》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安全。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规划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与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接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水户应当按照接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不按照接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不配合相关监测、监督检查工作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综  合)
 

来源:中华建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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