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法律体系促进节能减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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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1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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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是整个节能减排战略中的一个重点领域。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加快步伐制定节能减排方面的法律法规(特别是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中的节能减排法律法规),在对已有法律法规细化的基础上,不断出台新的法律和政策,从而构建一个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使其成为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根本。

  构建完整的法律框架
  自1998年至今,我国相继出台了多部节能减排方面的法律,现已初步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框架。
  出台节约能源法促节能。1998年版《节约能源法》和2008年版《节约能源法(修订)》的公布和实施确定了节能在我国经济社会建设中的重要地位,使节约能源成为我国基本国策,节能减排工作已成为全社会参与的国事、大事,为我国的节能行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此后,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国家分别出台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制定多个专项法律防治污染。首先,立法促进清洁生产。为了促使广大企业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从源头上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国家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其次,明确环境影响评价方法。2003年9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再其次,加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工作。2005年4月施行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为加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工作、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最后,国家还先后颁布实施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出台规章细化法律要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为了配合国家出台的多部法律,多年来,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实际情况,经过慎重的研究和调研,先后制定施行了一系列的法规政策,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方面的法律要件进一步细化,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
  为民用建筑节能定法规。为了促进我国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顺利进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先后制定了两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现行的规定大力鼓励发展建筑节能新技术和产品、施工工艺、管理技术及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并详细列出了鼓励发展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8个方面: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这就为推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指出了明确的发展方向。
  为城市照明节能出政策。为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节约用电,引导我国城市照明工作健康发展,原建设部于2004年11月23日发布了《关于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意见指出,要大力推广节能技术,提高电能利用效率。严格按照照明设计标准规范进行照明设施的建设,不得超标准建设;新建、改建照明项目必须采用科学的照明设计方法,推广采用高效照明电器产品和节能控制技术。
  此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还先后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关于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指导意见》等诸多政策。同时,为了配合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还先后发布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通知》、《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关于<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实施方案》等一系列规定。
  节能减排工作中存在一定的职能交叉,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外,还涉及许多其他职能部门。多年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先后配合多个部门联合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使整个节能减排法律体系日趋完善。
  节约水资源方面。2000年,原建设部会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水利部、科学技术部、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印发了《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2005年,原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水利部、农业部共同发布了《中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
  防治污染方面。2003年,原建设部与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发布<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2005年,原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等部门发布了《关于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意见的通知》。
  可再生资源利用方面。2006年,原建设部和科技部共同发布《关于印发<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技术政策>的通知》;同年,原建设部与财政部一起发布了《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原建设部与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等部门联合颁布了《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建筑节能方面。原建设部与财政部分别于2007、2008年先后发布了《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彭林)

 

来源: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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