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项建设领域法律法规8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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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时间:201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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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8月1日起,多项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开始施行,主要涉及农民工培训、风景名胜区管理、保护古树名木、物业管理等多个方面。
天津:农业劳动者纳入教育培训
迄今为止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农民教育培训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天津市农民教育培训条例》已于8月1日起开始施行。该条例不仅填补了我国农民教育培训立法的空白,还将在天津市从事农业生产达两年以上的外地农民纳入被培训范围。
参加农民教育培训的人员范围是具有天津市农业户籍的劳动者、具有天津市非农业户籍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和不具有天津市户籍但在本市承租土地从事农业生产两年以上的劳动者。这些人都可以按照条例的规定接受农民教育培训。农民可自由选择课程进行学习,考核合格者可获得正规的认证证书。接受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农业特有工种培训取得相应证书的人员,可以在农业生产中优先获得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提供的技术支持;依法具备借款条件的可优先获得小额低息贷款。
同时,条例还规定,农民教育培训经费主要用于:一是补贴参加农民教育培训并取得证书的人员;二是培训从事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三是改善农民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四川:加强风景名胜区审批管理
新修订的《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已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标志着四川省风景名胜资源的法制化保护和管理工作步入新的发展阶段。
与原有条例相比,新修订颁布的条例突出了5方面内容:强化了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管理,建立健全了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和审批制度;增加了风景名胜区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措施,明确了风景名胜区内的禁止行为;明确了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性质、职能、执法主体地位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对管理机构的监督职责,确立了管理机构的行政管理不得委托给企业行使的原则,强化了政府依法管理风景名胜区的职能;建立健全了风景名胜区门票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管理制度,明确了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经营与管理制度;充实和完善了法律责任,强化了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山东:破坏输油气管道将重罚
8月1日,《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开始正式施行,此后,破坏管道、哄抢油气者将被处以高额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办法规定,侵占、破坏管道或者盗窃、哄抢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成品油的,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移动、拆除管道的,对个人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8月1日起,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取土、挖塘、修渠、修建养殖水场,排放腐蚀性物质、采石、盖房、垒家畜棚圈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非法设立以石油、天然气为原料的土炼油场 点 、小化工厂以及原油收购站 点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物,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办法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湖北:立法保护古树名木
由湖北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湖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已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的制定弥补了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立法空白,将有助于生态资源保护管理、有利于历史文化延续传承。
该办法中所称的古树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指树种稀有珍贵或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重大纪念意义的树木。办法将树龄在80年以上的树木作为古树后续资源纳入了保护管理范围;树龄在500年以上的由湖北省政府公布实行一级保护;树龄在300年至499年的由市级政府公布实行二级保护;树龄在100年至299年的由县级政府公布实行三级保护。同时,禁止“古树名木进城”,严重损害一级保护古树和名木的,按每株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非法移植致古树名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浙江台州:空置房也要交纳物业费
6月底全新出台的《台州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已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办法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类型、物业服务的不同阶段、提供服务的性质和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建设单位)拟定本物业服务区域物业服务等级和具体收费标准后,报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具体的售给标准,报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物管费交纳方面,办法规定,业主应自建设单位交付物业之日的次月起,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也就是说,交房后即便房屋空置,业主也应按合同约定交纳物业费。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约定由非业主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未约定的,由业主交纳。物业产权交易时,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对物业服务费结算有明确约定,买卖双方当事人未约定的,由买受人交纳。
同时,物业公司也须对业主公开“成本”。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采用酬金制收费方式的,物业管理的各项资金应当按规定建账立制,其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公布,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采用包干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定期公布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以及相关场地经营所得的收支情况。
(彭林)
来源:中国建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