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减排应坚持高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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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1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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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刘月月
  “十一五”已经落下帷幕,我国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很多问题。为了完成任务,有些地区出现了拉闸限电等极端措施,不仅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产和生活,而且增加了新的碳排放,结果适得其反。究其原因与节能减排目标设定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不无关系。
  在“十一五”的节能目标考核中,我国基本采用的是到最后一年算总账的方法。对此,中国科学院预测科学研究中心专家建议,应取消定量节能减排目标,不要把完成定量的节能减排目标作为根本目的,而应通过节能减排,淘汰一些落后产能,进一步推动各行业向低能耗、高技术水平、高国际竞争力转型,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节能减排。
  世界自然基金会全球气候变化应对计划主任杨富强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指出,目前这种方法需要改进。“十二五”,在节能减排的考核中应增加对节能总量或碳排放总量的考核。同时,要坚持制定节能减排高目标并强化实施,才能产生实效,才能实现“十二五”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的目标。

  “十二五”实现节能目标更具有利条件
  “十一五”期间,我国明确了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目标。
  杨富强分析,实际上直到2006年下半年开始全面贯彻实施这一目标。如果将20%的目标按年度目标分配,能源强度的年下降率应为4.4%。由于政策的滞后效应,2006年度节能目标只达到了2.74%,假定年初就实施贯彻这个政策目标,年度节能率可能上升到3.5%。2007和2008年是正常经济发展,年度节能率分别达到5.0%和5.2%,比预期的4.4%要高许多。2008年底爆发的几十年不遇的全球金融危机对经济增长和节能目标的实施冲击非常大。2009年度节能率只达到3.61%。假定2008年底没有发生金融危机,2009年节能率可能上升到5.0%。由于尚未有正式公布的2010年节能率,我们假设2010年度达到3%。在中央政府4万亿元的刺激经济的投资带动下,地方在拉动经济增长的十几万亿元投资中,相当多的投资投到高耗能部门。如果没有高耗能的过度投资所引起的能源过度消费,2010年达到4.5%的年度节能目标是可能的。
  杨富强预测,如果“十二五”经济正常发展的话,“十一五”期间出台的各种节能减排措施进一步完善落实,并在“十二五”期间陆续推出更有力的市场机制和激励措施,包括价格、税收、碳市场、奖励、碳税等等,“十二五”达到能源强度下降20%左右的节能目标是有保证的。

  能源消费总量和碳排放总量应纳入考核内容
  杨富强指出,以前的考核方法,虽然前四年各年节能率低,第五年算总账时能源强度(每单位GDP产值需要消费的能源量)下降的指标达到了,但实际上耗用了更多的能源,排放了更多的CO2。2010年第四季度许多地方拉闸限电,其目的不是仅为了2010年的年度节能率,更是企图通过这个方法,把2010年的整个能源消耗量降下来,这是很严重的弄虚作假的方法。
  杨富强认为:“在考核节能目标的同时,要考核节能或碳排放总量的目标。年度目标也应制定,引导企业在灵活制定自己年进度目标的时候有参照物,做到总量控制。这在碳市场的交易中尤为突出和重要。企业在碳交易中惯常把前一年节碳量进行交易,核实时,如无参照的年节能率,是很难进行的。参与碳市场交易的各方,如果没有遵循节能总量计量的话,不确定因素将使碳市场交易很难建立和运行。”

  节能目标和碳强度目标应双管齐下
  在“十一五”的节能减排实践中,20%节能目标的地区分解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也受到质疑。
  杨富强指出,中国各省市的经济发展水平、技术力量、投资能力都相差很多,中央政府的强制性和激励性措施也应根据不同地区标准而进行差别化管理。如,不同燃料的替代虽然也能为提高能效做贡献,但其最大的功效还在于减少碳排放,对于同一地域不同能源资源的输出,可以在碳强度指标的分配上制定不同的方案。
  他建议,在政府的激励措施中应当有差别化地对待,如双指标完成的奖励,单指标完成的鼓励和双指标不达标的惩戒等。在地区和部门的双指标的分解和实施上,具有地区差异化的特点。

  高目标才有实际政策指导意义
  有数据显示,“六五”期间(1980年~1985年)我国节能率达到23%,“七五”期间(1986年~1990年)我国节能率为11.9%,“八五”期间(1990年~1995年)节能率上升到25.5%,“九五”期间(1995年~2000年)节能率达到26.7%,“十五”(2001年~2006年)期间节能率是负的1.8%。
  杨富强分析,认真总结从“六五”到“十一五”各个五年规划中节能目标完成的情况,采用算数平均的方法,从1980年至2010年的每五年规划的节能率为18%。“十二五”节能率定在20%不但有历史依据,而且是可行的。重化工等高耗能部门在过去十几年呈飞速发展的态势。随着重化工和高耗能产业的增长速度在“十二五”期间放缓,加上政府对房地产的调控和对高耗能产业的调整,能耗增长速度将会降低。如果在“十二五”采用低于18%的节能目标,靠经济发展的“惯性”就可达到,就失去了政策目标的指导意义,不利于应对中国面临的各种严峻挑战。
  杨富强说:“各地区在根据本地的特点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出经济发展目标时,必须是在满足有法律约束力的节能高目标的基础上做出的。换句话说,在贯彻执行并且确定完成约束性的节能高目标的条件上,而不是无目标或根据低目标制定GDP经济增长速度。在高目标的约束下,GDP增长速度能高则高,不能高则低,这才是可持续发展规划之要。”
  在地区目标的分解上,杨富强认为,节能减碳目标应遵循东部高、中部次之、西部适中的办法。西部地区经济落后,需要较高的经济增长是合理的要求,但必须是满足高目标约束条件下的经济增长。约束性的地方指标不能低于中央的指导性指标。在“十一五”中缺失的部门的指标分解应在“十二五”中得以实现。在长效机制的建立上,通过公众的参与和推动,逐步将中央的强制性要求转变成地方政府自身的要求。
 

来源: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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