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今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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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1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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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旨在促进能源节约、改善城市照明环境的《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今日起正式施行。《规定》首次明确了“城市照明”的定义,将“城市照明”与“道路照明”、“亮化工程”等名词区别开来,统一了行业名称,避免了业内称谓的混杂。

  《规定》修订了《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拓宽了适用范围,这是两者之间本质的区别。明确了从事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的相关活动,均适用此《规定》,其范围不再仅局限于对道路照明设施的单一管理,而是对城市照明工作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既包括以保障人们出行和户外活动安全为目的的功能照明,也包括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景观照明。

  《规定》在明确了城市照明的考核制度和工作方法、强调节能意识的同时,还首次引入了照明设施维护市场的竞争机制,提出以市场为导向,建立推动和实施节能措施的新机制,推动城市照明节能的产业化进程,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要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建立城市照明能耗考核制度,定期对城市景观照明能耗等情况进行检查;城市照明可以采取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选择专业性能源管理公司管理城市照明设施。

  此外,由于目前城市照明管理体制较为复杂,有的地方由建设系统管理,有的地方属电力部门管理,存在多头管理、重复建设等问题,因此《规定》明确了国家、省、市三级主管部门对城市照明的管理责任,由地方人民政确定城市照明主管部门,以达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城市照明工作“集中高效统一管理”的要求。

摘自《中国建设报》2010.07.01 记者 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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