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部分地区将开展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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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1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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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发改委日前下发通知,批复同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等13个市(州、盟)和重庆市巫山县等74个县(市、区、旗、团)开展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工作。
  通知要求,各试点市、县要以调整产业结构、优化消费模式为重要抓手,以构建生态保护优先的绩效评价体系为关键环节,从试点市、县的实际出发,着力推进生态建设,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大力开展生态修复工作和污染防治工作,增强生态产品的生产能力;因地制宜发展绿色经济、循环经济等地方特色明显并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优势产业,优化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着力构建生态文化推广体系,积极引导消费者选择经济适用的绿色环保产品,牢固树立生态文明意识;健全生态环境监测评估体系,明显加大生态环境质量在政绩考核中的比重。通过开展试点工作,探索不同主体功能区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效途径,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可持续发展。
  为支持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工作,从2012年起,中央财政对试点市、县安排一定引导资金,支持有关市、县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工作,并根据考核结果逐步完善激励约束机制。通知指出,有关省(区、市)要按照要求,在分解国家生态建设工程等资金时适当向试点市、县倾斜,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建设任务,支持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的补助资金也要向试点市、县适当倾斜。有条件的地方,要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支持生态文明建设。
  通知还要求,各试点市、县要管好和用好引导资金,把资金真正用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要加强资金统筹,在遵守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统筹使用相关渠道资金支持生态文明建设,发挥资金投入的整体效益。各试点市、县也要加大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投入力度,积极创造条件吸引社会资金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秦菲菲)
                           来源:中华建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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