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推广应用高强钢筋示范工作的通知

  • 编辑:管理员
  • 发表时间:2012年5月29日
  • 浏览次数:5449

 

河北省、江苏省、重庆市、云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落实《关于加快应用高强钢筋的指导意见》(建标〔2012〕 1号)的有关工作部署,经研究,决定在你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推广应用高强钢筋示范工作。现将《推广应用高强钢筋示范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按照有关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制定示范工作计划,积极推进示范工作,为全国推广应用高强钢筋积累经验。
  请于6月底前将示范工作机制建立情况和示范工作计划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联系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张磊
      电话:010-58933022
      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 文刚
      电话:010-68205595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附件:

推广应用高强钢筋示范工作方案

  根据《关于加快应用高强钢筋的指导意见》(建标〔2012〕 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要求,为做好推广应用400兆帕、500兆帕高强钢筋示范工作,积累高强钢筋生产和应用经验,解决推广应用中的问题,制定本示范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在全面推广应用高强钢筋的基础上,以示范省(自治区、直辖市)为重点,按照政策引导、企业参与、行业服务、技术支撑的原则,组织开展城市示范、建设项目示范和生产企业示范。

  二、示范目标
  到2013年底,示范工作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钢筋生产示范企业的高强钢筋产量占热轧带肋钢筋产量达70%以上,主要规格品种满足市场的需求。
  (二)示范城市新建混凝土结构工程的梁、柱纵向受力钢筋全部采用高强钢筋。示范城市建筑用高强钢筋的比例,在2011年基础上提高20个百分点或达到65%以上。
  (三)示范项目梁、柱纵向受力钢筋应采用500兆帕级高强钢筋,应用先进的钢筋连接技术,保证钢筋加工质量和工程质量。
  (四)示范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管理部门通过示范工作,评估示范项目高强钢筋应用情况及产生的效果,总结完善推广应用高强钢筋的措施,提出进一步推广的建议。

  三、示范范围
  (一)示范城市。在示范省(自治区)内,选定省会城市和至少1个地级城市作为示范城市。重庆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示范。
  (二)示范企业。根据《钢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有关要求和示范区域钢铁工业发展现状,确定一定数量的钢筋生产企业作为示范企业。
  (三)示范项目。示范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定不少于10个新开工建设项目作为示范项目,优先考虑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示范项目建筑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结构形式应包括混凝土框架、剪力墙、框剪、筒体等。

  四、示范内容
  示范工作要以建立生产、配送、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全过程高强钢筋推广应用协调机制为核心,按照以下内容全面开展推广应用高强钢筋的示范工作。
  (一)建立完善的钢筋市场供需机制
  组织钢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保证高强钢筋各品种规格产品的供应。建立畅通的钢筋市场供需信息交流平台,保证钢筋生产、供应和使用单位及时掌握需求量、价格信息,避免高强钢筋价格大幅波动,确保市场供需平衡。
  (二)制定推广应用高强钢筋的政策措施
  各地应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推广应用高强钢筋的扶持政策。
  (三)保证高强钢筋产品质量
  加强钢筋分类认证和标识管理,严格执行高强钢筋分类认证和标识制度,强化对钢筋生产企业及其产品质量与标识的监督检查。
  (四)强化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监督
  进一步强化工程设计管理,确保工程设计单位严格按照相关标准的要求优先选用高强钢筋。依据相关标准规定,将高强钢筋应用作为施工图审查要点。加强高强钢筋应用质量监督检查,保证工程质量。
  (五)建立高强钢筋生产和应用的统计制度
  定期统计全省(自治区、直辖市)钢筋生产、使用数量,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六)鼓励开展高强钢筋区域性集中加工配送
  支持发展高强钢筋加工配送,完善监管制度,保证钢筋加工质量。
  (七)支持高强钢筋应用技术研发
  鼓励企业和科研机构等单位开展高强钢筋应用技术、新型连接材料和新技术研发。结合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应用情况,适时组织编制高强钢筋应用的地方标准。

  五、实施步骤
  (一)示范时间为2012年4月至2013年12月。
  (二)2012年6月底示范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示范工作计划,明确示范城市、示范企业和示范项目,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高强钢筋推广应用协调组组织专家定期对示范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四)2013年10月底示范城市完成评估报告,11月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对示范工作进行初评,12月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和评估。

  六、示范要求
  各示范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主管部门要建立示范工作协调组,统一组织和领导示范工作;制订示范工作计划,确保示范工作稳步、有序开展;落实责任、明确分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保障示范工作顺利开展。
 

                            来源: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

更多
关键词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