亟待健全完善低碳特征工程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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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1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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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建设标准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重要制度和依据,是保障法律、法规等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的技术支撑,是宏观技术经济政策的有效措施,是推动低碳技术开发和应用,促使工程项目建设方式、建筑发展、城镇化乃至整个社会经济向高能效、低能耗和低碳排放的模式转型,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统一的有力手段,同时也是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实现经济增长和碳减排双赢,协调工业化、城镇化与能源消耗的关系重要技术措施。因此,温家宝总理多次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强调,应对气候变化,要加快建设以低碳为特征的工业、建筑和交通体系,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健全管理体系和监督实施机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中要求,加快完善法规标准,完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产品能效标准、建筑能耗标准等。
  完善低碳特征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设想
  低碳建筑节能环保技术标准,以低碳排放为特征涉及建筑全生命周期各环节,主要包括:热岛效应防护、日照与采光设计、生态共生理念、围护结构一体化高效保温隔热技术、暖通空调系统、高效照明和照明控制技术、建筑智能化系统、太阳能、热泵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上的综合利用技术标准等。
  以“低碳”为特征的工程建设标准(简称低碳标准)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加快节能减排、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建立现代产业体系的技术手段。因此,适值建筑发展方式、城市发展模式转型关键时期,我们要全面审视工程建设标准、完善制度化建设、构建低碳标准体系,为工程项目、建筑、城市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1.健全、完善低碳特征标准体系
  制定低碳特征标准体系发展规划。提出《适应低碳生态城市发展的标准体系》编制的基本设想:包括基础标准、技术标准、产品标准、工程标准、管理标准以及各类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运行标准、检测标准、能耗标准、新能源利用标准等,并根据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适时修改建筑节能标准,逐步提高建筑节能水平。
  尽快完善相关强制性标准,加强重点领域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减缓气候变化,为避免热岛效应、保证日照与采光设计、落实生态共生理念,推广围护结构一体化高效保温隔热技术、暖通空调系统、高效照明和照明控制技术、建筑智能化系统、太阳能、热泵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上的综合利用,健全完善规划、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荷载、特殊土质、建材应用)、可再生能源利用等标准,如《风力发电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光伏发电场设计规范》、《可再生能源应用工程评价标准》、《光伏建筑一体化系统运行与维护规范》等。
  2.加强基础研究
  急需开展基础性标准研制工作。能源、资源、环境对经济发展的约束日渐凸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中的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碳排放强度等指标的提出,昭示着碳总量控制时代的来临。工程建设领域能耗统计标准、碳计量方法标准,以及碳定额确定的方法与指标是支撑市场机制的基础性标准,是满足碳总量控制时代的关键标准。
  加强建设领域循环经济方面的标准化研究。面对城市发展、产业结构、建筑综合设计等涉及到的循环经济运行机制,需要加强建设领域循环经济方面的标准化研究。分析工程建设、建筑材料、冶金等行业的内在关联对工程建设标准化的需求,特别是关键指标的内在关系;分析城乡开发区、经济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等关联产业对工程建设标准化的需求;分析支撑循环经济发展的独立产品、资源(如中水、粉煤灰、钢铁渣粉),在生产使用中对工程建设标准化的需求;评估城乡工程建设标准化重点领域标准的需求状况,明确适应产业结构调整形势下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方向。
  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化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面对全球低碳发展的背景、面对我国建设领域应对气候变化的客观需求,需要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化低碳发展战略研究。根据工程建设标准的历史、现状、客观条件、发展需求等,确定其长远发展目标,提出实现长远目标的策略和途径。
  3.加强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强制性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当前,要实现2020年大部分建筑完成节能改造的目标,一定要把强制性标准的实施监督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和经常性工作,常抓不懈,抓住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发挥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在标准实施监督中的综合协调、技术解释和信息反馈作用,对建设活动各方主体使用标准的有效性、实施标准的全面性、执行标准的准确性加强监督,严肃查处严重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特别是涉及能源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工程质量安全的强制性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规范建筑市场不规范的企业行为的重要执法依据,是保障市场行为客体(建设工程)满足不同市场主体对质量、安全、卫生、环保和能效等要求的技术依据,是解决质量纠纷和契约合同仲裁的技术依据,是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途径。实现低碳特征贯穿了工程建设全过程,涉及规划、设计、施工、使用维护和运行管理等各环节,以及采暖、通风、空调、照明等各方面,单独强调哪一个环节或哪一个方面都难以实现最终的节能目标,因此必须要强化以低碳特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贯彻实施为主要内容的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管。通过强制性标准的严格贯彻执行,在节能环保技术要求和具体措施上做到全面覆盖,以综合实现低碳建筑节能降耗目标。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处理和纠正不执行标准的行为。建议继续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安全等监督检查中,加大有关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管力度,要求各地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严把规划审批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关。同时,组织开展全行业的专项检查或重点督察。
  4.探索、完善减缓气候变化的技术政策
  建立低碳建筑技术、产品认可机制。面对蓬勃发展的低碳建筑技术措施,应评估低碳建筑技术措施节能减排效果和适用性,尽快制定修订相应的工程建设标准,引导规范成熟、可靠的技术在建设领域的推广和应用,发挥节能减排的效用。同时,应约束、限制或禁止节能减排效果不达要求的技术措施,以避免造成更多温室气体排放。
  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国际化工作。开展中外标准对比分析研究,深入了解其他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成果、水平和技术措施等;加强国际合作,完善我国工程建设标准国际化的运行机制;加强标准输出,需要研究输出模式和输出重点,制定工程建设标准输出的规划和实施方案。
  总之,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化制度建设,完善低碳特征工程建设标准,需要在继承中发展。回顾节能省地型住宅、绿色建筑、生态建筑、智能建筑、宜居城市、花园城市、人文城市、魅力城市、最具竞争力城市等发展理念,无不贯穿着“低碳”思想。低碳特征工程建设标准应围绕减缓气候变化降低能源消耗目标、全社会建筑能耗约束性指标,以能耗统计为基础、能源使用控制为核心、能耗控制措施评价为手段梳理现有技术措施,识别关键技术;通过评估关键技术相关标准状况、经济可行性,纳入标准体系框架、进入制订计划;通过编制、发布、实施,最终达到不断改善综合建筑设计、促进超高能效电器设备使用,加强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强制性标准的实施与监督,支撑建筑、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在实施监督过程中发现未来技术需求,反馈给标准制定管理部门,形成良性循环,促进建筑发展方式、城市发展模式加快转变,不断促进建筑、城市可持续发展。

 

来源: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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