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应对灾害法规体系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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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11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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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钟文
  5月12日是我国第三个“防灾减灾日”,今年的主题是“防灾减灾从我做起”。据悉,我国目前关于防灾减灾的法律包括水法、防沙治沙法、防洪法、气象法、防震减灾法、森林法等;行政法规有《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防汛条例》、《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共计30余部。
  此外,我国还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减灾规划》、《国家综合减灾十一五规划》等一些减灾的专项规划,建立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灾害分级管理、属地管理为主的减灾救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上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关于应对各种自然灾害的法律法规开始逐步建立起来。总体而言,我国是一事一法为主,防震、防洪抗旱、防震减灾、防沙治沙、气象、消防等方面基本上都做到了有法可依。在相关法律规范的推动下,近年尤其是“5•12”汶川地震以来,我国减灾救灾综合能力建设也得到了同步加强。据民政部介绍,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全国所有省、直辖市、自治区和地市,98%的县、89.8%的乡镇(街道)、55.4%的行政村(社区)制定了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由国家减灾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涉灾部门各负其责,上下联动、左右互动、军地合作、良性运转、专家积极参与的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机制基本形成。
 

来源: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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