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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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1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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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决定,全面启动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经国务院同意,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和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印发了《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逐步深化和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我国城镇住房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多数家庭住房条件有了较大改善。特别是近几年,中央和地方政府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投入,在解决居民住房困难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但部分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特别是居住在棚户区的这类家庭住房仍然十分困难。目前,全国还有1000多万户家庭居住在各类棚户区。城市棚户区的房屋多数结构简陋,功能不全,年久失修,危房比例高,安全隐患大;供电、供水、排污、道路、供热等基础设施不完善,居住环境恶劣;建筑密度高,中低收入家庭集聚,缺乏市场开发价值。特别是国有工矿棚户区远离城区,困难企业集中,退休、下岗职工多,收入水平低,自我改造能力弱,要求政府支持改造的呼声强烈。这些棚户区难以通过市场开发和依靠企业实施改造,需由政府主导,给予一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实施棚户区改造,有利于解决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对完善城市功能,带动投资和消费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可以增加中低价位、中小户型住房供应,改善住房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前两年已开始进行了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工作,2009年启动了国有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这一次,《意见》又把城市和全部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顺民意、惠民生,有利于扩内需、促发展、调结构,是一举多得的重大民生工程。

  二、改造目标和要求

  《意见》提出,从2009年开始,力争利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地区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正在实施的国有林区、垦区和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按现有政策继续推进。

  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是保障群众基本住房需求。各地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目标任务。要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拆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统筹兼顾、配套建设的原则,抓住重点环节,扎实有序推进。一是确保群众得到实惠,通过改造使困难家庭住房条件有明显改善,使群众有恒产有恒心。二是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各类政府资金统筹安排、统筹使用,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改造。三是确保政策有效落实,减免相关税费,优先安排建设用地,以优惠的政策支持改造。四是确保改造规范有序,优先改造连片规模大、住房条件差、安全隐患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防止盲目大拆大建,决不能借棚户区改造之名兴建楼堂馆所。五是确保操作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尊重群众意愿,保障群众权益,防止滋生腐败,对各类侵犯群众利益、以权谋私的行为要依法查处,把这一民生工程建成民心工程、阳光工程、廉政工程、德政工程。

  三、主要政策措施

  为了积极稳妥地开展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意见》提出了四个方面的政策措施。

  一是多渠道筹措资金。中央财政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适当支持。省级和市、县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改造项目提供贷款。鼓励采取共建的方式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引导社会资金积极参与。

  二是加大税费政策支持力度。免征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

  三是落实土地供应政策。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就近安置为主;对异地建设的,应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区域。

  四是完善安置补偿政策。保护被拆迁人利益,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拆迁人,通过相应保障方式优先安排。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闻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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