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全面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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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12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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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政府日前对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提出5条意见,要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规范各类园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切实加强监管体系建设,努力提高监管水平,严格挂牌督办制度,严肃事故查处。

  山东省要求,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经济功能区的各类建设活动,要依法纳入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监管。各地要根据本地建设工程规模,保证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和工作经费,并为监督检查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制订完善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工作规范和考核办法。全面推行“网格化”监管,确保把所有建设工程纳入质量安全监管范围。积极推行“差别化”管理,对低资质企业、重大项目、技术复杂工程和隐患较多的施工现场进行重点监控。各地要强化对工程建设关键环节、现场信息和险情预兆的监控,完善应急处置机制。

  针对日常监督检查、受理社会投诉发现的重大质量安全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制度,隐患不消除监督人员不得撤离现场。对上级部门下达的停工整改指令以及对质量安全事故的查处,要实行层级督办制度。

  此外,对于质量安全事故,山东省要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严肃查处。对建设过程中发生死亡事故的,一律依法暂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企业,1年内不予受理资质升级、资质增项等行政许可申请;对负有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责令停止执业1年以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注册执业证书;负有责任的企业相关人员,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5年内不予考核,情节严重的终身不予考核。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12.02.23 记者 耿庆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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