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工程质量监督 规范监督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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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10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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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

  规定指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包括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严格依照程序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规定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工程质量状况,逐步建立工程质量信用档案。同时,将工程质量监督中发现的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整改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监督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监督机构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依法对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并对工程质量监督承担监督责任。

  规定对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应具备的条件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每两年对监督人员进行一次岗位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并适时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培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对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情况进行监督抽查。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摘自《中国建设报》2010.09.06 宗 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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