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是创新发展的引领和推动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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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17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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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人类文明发展史上,从最初度量衡的规范,到现在的ISO认证,标准和标准化在生产实践中始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标准化水平的提升,促进着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升。标准化水平是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是创新发展的引领和推动力量。

       在我国标准化事业快速发展、标准体系初步形成的形势下,现行标准化法迎来了首次修订。4月24日,标准化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修订草案严格落实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要求,从扩大标准制定范围、整合强制性标准、增加标准有效供给、构建协调统一的标准体系、完善标准化工作机制等方面作出了修订。在审议中,与会人员表示,标准助推创新发展,标准引领时代进步。施行了28年后,现行标准化法确立的标准体系和管理措施已不能完全适应实际需要,为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对现行标准化法修订是完全必要的,非常及时的。

扩大标准制定范围

       现行标准化法中,标准范围主要限于工业产品、工程建设和环保领域,农业、工业、服务业、社会事业等领域没有列入其中。

       修订草案将扩大标准制定范围作为主要修改内容之一。

       为更好发挥标准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修订草案将制定标准的范围由现行法律规定的工业产品、工程建设和环保领域扩大到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

       “相比老法,修订草案有了很大进步,标准制定范围囊括了第一、二、三产业,完善了标准化工作体制机制,有利于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能够给企业更大的自主性,从而促进公平竞争,最终提升我国的综合竞争力,在经济全球化中发挥更大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傅莹说。

       对于扩大标准制定范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侯义斌认为,除“农业、工业、服务业、社会事业”以外,还应把“科技”列入标准制定范围。他还认为,军工技术及应用中同样有大量的标准化问题,标准化法是一部大法,应该包含军工方面的标准化问题,但是牵扯到军工的保密性和特殊性,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增加一款“军工标准的法律规定另行规定”。

       “建议修订草案进一步增强推进军民融合的内容。标准化工作的基础性、战略性是很强的,军民融合如果不从标准化开始的话,就很难推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连宁指出,修订草案提出的制定标准应符合的要求中,最后一个是“有利于推进军民通用标准建设和资源共享”,这个“有利于”是一个很软的要求,希望可以强化军民融合、军民共享的要求。

       全国人大财经委在对标准化法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中指出,标准缺失是当前标准体系建设存在的一大问题,大量新产品、新技术、新业态的标准制定不能及时跟进,影响产品质量评价和监管,如空气净化器、防雾霾口罩等产品的标准问题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张涛建议修订草案作出规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产品、新技术、新业态的标准项目,应当优先立项,限期完成。”

整合强制性标准

       在我国的标准体系内存在着大量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地方标准同时运行、规范企业行为的情形。目前,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仅名称相同的就有近2000项,有些标准技术指标不一致甚至冲突,既造成企业执行标准困难,也造成政府部门制定标准的资源浪费和执法尺度不一。

       为此,修订草案整合了强制性标准,防止强制性标准过多过滥。修订草案作了以下规定:

       将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整合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并将强制性国家标准范围严格限定为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取消强制性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明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

       为统筹管理强制性国家标准,增强其权威性,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
建立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标准化重大改革,研究标准化重大政策,对跨部门跨领域、存在重大争议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协调。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德培认为,修订草案体现了严格落实改革方案的要求,为改革提供法治保障。修订草案提出的协调机制一定要有人来执行,条款里没有规定协调的主体,建议加上协调主体。此外,他还指出,国务院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是只管省级的还是省、市、县都管?条款里没有说明,建议明确。

增加标准有效供给

       当前,我国现代农业和服务业标准仍然很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刚刚起步,即使在标准相对完备的工业领域,标准缺失现象也不同程度存在。特别是当前节能降耗、新型城镇化、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电子商务、商贸物流等领域对标准的需求十分旺盛,但标准供给仍有较大缺口。

       而且,我国国家标准制定周期平均为3年,远远落后于产业快速发展的需要。标准更新速度缓慢,“标龄”高出德、美、英、日等发达国家1倍以上。标准整体水平不高,难以支撑经济转型升级。我国主导制定的国际标准仅占国际标准总数的0.5%,“中国标准”在国际上认可度不高。

       因此,为了增加标准有效供给,满足市场需求,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职责;为满足地方标准化工作的实际需要,将地方标准制定权下放到设区的市、自治州;此外,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修订草案还鼓励团体、企业自主制定标准。

       “修订草案增加了标准的有效供给,设置了团体标准,有助于激活市场主体制定标准的内在动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吴恒指出,我国长期以来一直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而且社会上往往认为这些标准都是具有强制性的,这种做法和这种认识不仅在供给侧有表现,在需求侧也是有广泛共识的。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在购买物品的时候,既关注品牌,也关注标准。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董中原认为,企业自身标准公开度不够,难以作为监管依据,标准化法领域的主要问题是标准供给不足。但修订草案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统一修改为推荐性标准,变成可以选择适用的标准,将国家强制性标准变为单一主体,这并不是增加有效供给的方法,也有悖于标准制定和增加供给的初衷。据此,他建议,对于如何科学地加快标准制定,应当有所规定。

构建协调统一体系

       众所周知的电动自行车标准问题,给构建标准管理的协调统一体系提出了紧迫拷问。电动自行车虽然涉及1.3亿用户,但是因为相关部门和产业立场不一,历经10余年其产品标准仍未完成修订。信息产业中也经常出现因为行业标准问题而妨碍发展的例子。

       为了构建协调统一的标准体系,确保各类标准衔接配套,修订草案作出以下修改:厘清政府主导制定的三类推荐性标准的关系。规定推荐性国家标准是为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制定的国家标准。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明确各类标准的层级定位。规定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政奎认为,对标准体系的表述应完整和清晰,建议表述为“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又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董中原委员建议进一步明确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之间的关系。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为完善标准化工作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修订草案主要从三个方面作出规定:

       建立企业产品或者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取代现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要求,降低企业因向多个主管部门分别备案所增加的成本。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在法律责任中增加信用惩戒措施,规定企业未通过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其执行的产品标准或者公开标准弄虚作假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韩晓武提出,还应增强法律责任部分规定的可操作性。他认为,目前修订草案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比较弱,可操作性不强,可以说是“没长牙的老虎”。对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必须要强化惩处力度。董中原委员建议增加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应建立以强制性国家标准为重要依据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进一步加大违法处罚力度,对达不到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吊销相关证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郭雷指出,要进一步发挥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作用,加大违法的处罚力度,让标准成为质量的“硬约束”。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 2017年第9期
文   张宝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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