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知识︱十点带你看懂团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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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时间:2017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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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
按照《GB/T 20004.1—2016 团体标准化 第一部分:良好行为指南》的定义,团体标准(social organization standard)由团体按照自行规定的标准制定程序制定并发布,供团体成员或社会自愿采用的标准。团体标准的制定和发布无需向行政相关部门报批或是备案,是社会团体的自愿行为。
二、政策指引
2015年3月,国务院发布《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提出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由6类整合精简为4类,分别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行业标准、推荐性地方标准;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分为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侧重于保基本,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侧重于提高竞争力,同时建立完善与新型标准体系配套的标准化管理体制。
2016年2月,国家标准委印发《<2016年全国标准化工作要点>的通知》(国标委办〔2016〕7号),明确“出台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加大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力度,开展团体标准评价监督机制研究,推动形成一批市场和创新急需的团体标准。”
2017年3月,国务院发布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重点任务分工(2017-2018年)的通知,确保第二阶段(2017-2018年)各项重点任务落到实处,明确分工,发展壮大团体标准。
三、团体标准制定原则
1. 在标准制定原则上,社会团体遵循开发、公平、透明和协商一致原则,吸纳利益相关方广泛参与。
2. 在标准制定程序上,社会团体应制定团体标准化工作相关的管理办法,严格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社会团体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团体标准设计专利的处置规则。对于团体标准中的必要专利,应及时披露并获得专利权人许可声明。
四、团体标准的编号规则
团体标准编号依次由团体标准代号(T)、社会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团体标准编号中的社会团体代号应合法且唯一,不应与现有标准代号相重复,且不应与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已有的社会团体代号相重复。
编号规则以《建筑与小区低影响开发技术规程》T/CECS 469-2017为示例如图1所示。
五、引入第三方评估、社会公众监督和政府事中事后监管
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团体标准内容的合法性、先进性和适用性开展评估。
鼓励社会公众,特别是团体标准使用者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团体标准进行投诉和举报。
政府对团体标准内容的合法性进行随机抽查,督促相关社会团体限期改正或废止,拒不执行的在全国全体标准信息平台上予以披露,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对团体标准化活动中乱摊派、乱收费、侵权知识产权、垄断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特征
符合良好行为规范的一些特征:机构管理与运营、制度化建设、标准制订程序、标准编写规则、标准编号(见图2)。
七、团体标准制定流程
编写准备:编制团体标准前应充分搜集相应标准化对象的国内外标准、技术法规、技术发展趋势文献、科技文献等参考资料,明确标准的编制目的、范围和内容框架。
编写原则:应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1-2009制订统一的标准编写规则,包括团体标准的结构、起草表述方法、格式等内容,以提高团体标准的适用性,详细流程见图3。
八、代号区分
建筑业相关代号详见表1
九、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根据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关于“对团体标准进行必要的规范、引导和监督”的要求,为落实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立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的意见,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组织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开发建设。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于2016年3月正式发布上线,网址(http://www.ttbz.org.cn)。
基于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相关资料及数据,分析总结了一年多来社会团体登记注册情况以及团体标准公布情况。
1. 目前有639家团体已完成公示并审核通过(数据截至2017年6月18日)
2. 目前发布共1190条团体标准(见表2,数据截至2017年6月18日)
3. 有关建筑业的49个团体标准明细如下(见表3)
十、国外发展现状
美国:非联邦政府标准体系即各种行业协会和学会的标准约5万项。德国:有近200个专业团体、协会和民间组织等制定标准。
日本:有数百个专业团体、行业协会从事标准化工作,日本专业团体和行业协会的标准约4500多项。
目前ISO(国际标准化组织)、IEC(国际电工委员会)、ITU(国际电信联盟)、CEN(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ETSI(欧洲电信标准学会)等在各自的标准化战略中对团体标准都给予了高度关注。
ISO:《ISO战略规划(2011-2015)》中,ISO要强化与能够增加国家标准价值、提高国际标准的制定效率的现有的和潜在的伙伴标准制定组织、产业联盟、科学团体等的伙伴关系。
IEC:《IEC发展纲要(2011版)》中指出,与联盟开展直接合作,因为他们能够将IEC作为最经济有效的平台,将其行业规范转化为基于共识的国际标准。
ITU:《ITU 2015-2015战略规划》中,分析了目前面临的形式,指出“与其标准化机构和相关联盟、论坛的合作与协作是避免工作重复、有效利用资源和凝结ITU与其他部门、标准化机构和相关机构合作与协作之外专家意见的关键”
CEN:《CEN 2011-2013标准化战略》指出,为有效制定欧洲标准,寻求与国际伙伴组织以及有资格的论坛和联盟建立紧密合作。
CENELEC:《CENELEC 2010-2013标准化战略》指出,要吸引论坛和联盟使用CENELEC的程序将其规范性文件转化为正式认可的、广泛接受和实施的、基于协商一致的标准。
ETSI:《ETSI长期战略》指出,要利用ETSI与其他标准制定组织、论坛或联盟的合作关系,以补充标准化活动所需的专业技能或市场覆盖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