挤出建筑面积的“水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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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1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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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全国各地商品住宅的出售均以建筑面积为计量单位,建筑面积等于套内建筑面积加公共分摊建筑面积。全国人大代表、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柳树林认为:“这样做实际上如同按照重量出卖物品时,以毛重而不是以净重来计量一样,对消费者不公平。”

“所谓的‘公摊面积’的计算并不透明,开发商可以自由发挥,增加‘额外’收益。”柳树林表示,尽管有关部门对“公摊面积”也曾作出种种规定,但由于“公摊面积”的计算和标准相对专业,公众普遍不熟悉,一些开发商会通过“做手脚”增加“公摊面积”,而增加部分自然会进入“建筑面积”,从而使以“建筑面积”计算的总房款增加,让消费者多花冤枉钱。

此外,开发商还可以通过多造建筑物虚增出来“公摊面积”,将建筑成本转嫁给购房人,而自己将“虚增”出来的建筑占有、出租或出售,以此获得收益,这等于是购房人出钱而由开发商独享收益。“最明显的例子就是车库、地下室,一些不良开发商把地下室和车库作为共用面积悄悄分摊给业主,随后又单独出售,等于是双重获利。”柳树林说。

现在的物业管理费和供暖费等,基本上都是按“建筑面积”收取的,这样对消费者存在着明显的不公,因为“公摊面积”并不供暖。而且,如果“公摊面积”不实,消费者所承担的不仅仅是购房时多支付房款,还不得不在今后的几十年中不断支付更多的成本。而按照套内建筑面积来计算,消费者就可以少支付不少冤枉钱,降低居住成本。

根据《房产测量规范》的规定,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面积3部分组成。消费者可以据此轻松计算出套内建筑面积,得出所购房屋面积有无缩水的结论,从而及时维权。

柳树林同时也表示,买房根据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有利于减少商品房面积欺诈,但也须防止开发商压缩楼盘的公共空间,降低楼盘的品质。他建议在规定小区共有建筑面积不作分摊的基础上,将建筑物的共用部位面积分项列明,使业主更清晰了解自己的共有面积的使用范围及构成要素,并合法有效地运用自己的专有权和共有权。

 

 来源:中国建设报

柳树林代表建议购房要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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