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标准破解城市顽疾

  • 编辑:管理员
  • 发表时间:2014年12月25日
  • 浏览次数:1739

  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明确了新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与原有标准相比,新发布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将人口规模上下限普遍提高,以城区常住人口为统计口径,将城市类型由4类变为5类,增设超大城市,并且将小城市和大城市划分为Ⅰ型、Ⅱ型两档。针对城市规模划分标准革新的意义,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主任张占斌表示,新标准的出台有利于鼓励重点发展中小城市、优化发展大城市和特大城市,从长远来看,更是破解当前愈演愈烈“城市病”的一剂良药。

  大城市门槛提高城市发展须理性定位
  新标准中,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下的城市为小城市,其中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小城市,2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小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城市为中等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大城市,其中3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大城市,100万以上3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城市为特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0万以上的城市为超大城市。
  对比原有标准,此次调整人口规模的上下限普遍提高。小城市人口上限由20万提高到50万,中等城市的上下限分别由20万、50万提高到50万、100万,大城市的上下限分别由50万、100万提高到100万、500万,特大城市下限由100万提高到500万。
  大城市和特大城市人口规模上下限的提高尤其引人注意,成为大城市的“门槛”进一步提高。张占斌认为,在城镇化转型升级的大背景下,提高特大城市、大城市“门槛”并不意味着限制其发展,而在于优化和均衡,保证城市长远规划、社会经济发展的平衡有序。
  按照旧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参照社科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所的《城市蓝皮书:中国城市发展报告No.7》,我国有66个城市属于特大城市。新标准出台后,一些城市将不再具备特大城市资格。在张占斌看来,控制人口规模标准有助于实现城市发展定位的客观理性,真正做到实事求是,结合自身发展现状,根据市场条件、资源条件、社会特点来重新定位,实现良性发展。

  中小城市发展机遇提升人口聚集能力
  当前,我国城镇化正处于深入发展的关键时期,中小城市在面临就业需求量大、产业发展程度低等诸多困境的同时,也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张占斌认为,新标准的出台不仅要求特大城市、大城市的发展应不断优化,更体现出国家鼓励重点发展中小城市的长远思路。
  考虑到我国现阶段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大城市人口压力过大、自然环境承载力不足等问题已经突出显现,中小城市亟须承载更多的产业和人口,并且担负起农业人口转型、农民工市民化的重要职责。因此,在新型城镇化深入发展的过程中,中小城市应尽快提升人口聚集能力,广泛招商引资、吸纳社会资源和优秀人才,提升发展质量和水平。
  张占斌表示,中小城市在未来向大城市、特大城市发展的过程中,并不能仅仅依靠人口数量单方面增长,而应当充分发挥各自的区域特色和比较优势,更多依靠产业升级转型和生态环境优化,人口数量只是一个衡量指标,其他公共配套设施也应齐头并进,新标准的出台对城市发展规划更大的意义在于引导,而非简单的行政划分。

  警惕“城市病”切忌贪大求全
  “城市病”是伴随城市高速发展所出现的如人口拥挤、交通堵塞、就业困难、住房紧张、公共卫生恶化、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转型也导致“城市病”呈现高发之势,一些城市片面追求向大城市、特大城市迈进,已经出现不同程度的自然问题和社会问题,如城市饮水不足、环境污染严重等。
  这次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调整,客观上要求很多地方的城市发展规划需要重新调整布局,部分省份原计划的大城市、特大城市设想可能因此中止,对个别地方的城市发展统筹规划来说,自然有些“苦涩”。
  然而,从经济社会长远发展角度来看,从“城市病”的有效治愈层面来说,新标准的出台无疑也是对症良药。张占斌指出,城市的发展切忌贪大求全,吸纳的人口数量、产业规模应与其实际的可承载量相符合,尊重经济规律、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真正走出一条立足地方实际、融合区域特色的可持续发展路径。

来源: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