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首部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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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时间:2012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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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建设美丽中国,我认为改善大气质量是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内容。”日前,在由环保部、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制定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下称《规划》)新闻发布会上,环保部污染防治司司长赵华林如是强调《规划》的重要性。
针对公众最为关心的PM2.5治理,《规划》提出了“十二五”期间的治理目标,即到2015年,重点区域PM2.5年均浓度下降5%,而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这三个区域的要求更高,要求年均浓度下降6%。
“三区十群”首提大气质量改善目标
“长期以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以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根本目标,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由于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的增大,减排成效与大气质量状况、人民群众的切身感受并不完全一致。《规划》首次提出了重点区域的大气质量改善目标,并将公众最为关心的PM2.5纳入指标体系。”赵华林介绍。
根据《规划》,重点区域一共有13个,包括“三区”,即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十群”,即辽宁中部、山东、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山西中北部、陕西关中、甘宁、新疆乌鲁木齐城市群,涉及19个省的117个地级以上城市,规划面积132.56万平方公里。
“《规划》的编制历经两年,重点区域的范围也一再扩展,由最初的‘三区六群’到后来的‘三区九群’,再到最后的‘三区十群’,这表明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形势日益严峻,大气污染严重区域范围在不断扩大。”环境规划院副院长兼总工程师王金南分析。
国家之所以要在上述区域首先改善大气质量,主要是因为这些区域为我国经济较为发达、人口较为密集、污染较为严重的代表性区域。其占据14%的国土面积,集中了近48%的人口,产生了71%的经济总量,消耗了全国52%的煤炭,排放了48%的二氧化硫,单位面积污染物排放强度为全国平均水平的2.9倍~3.6倍,有82%的城市达不到国家二级排放标准,以PM2.5为特征的复合型大气污染日益突出。
“三区”率先将PM2.5纳入考核范围
《规划》提出了“十二五”时期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目标,首先是质量改善目标,重点区域PM10、二氧化硫、二氧化氮、PM2.5年均浓度分别下降10%、10%、7%、5%,臭氧污染得到初步控制,酸雨污染有所减轻。
其中,国家对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这三个区域的PM2.5治理要求更高,要求到2015年年均浓度下降6%,并纳入考核范围。“‘三区’的大气污染问题最为严重,所以对‘三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环保部污染防治司大气处处长逯世泽解释,“我们要求‘三区’将PM2.5的治理结果纳入考核范围,是说将之作为硬指标、准约束性指标纳入考核范围,而其他区域也确定了PM2.5控制指标,但只是预期性指标,并不被纳入考核范围。”
《规划》进一步提出了“三区十群”确定的19个省市的PM2.5控制目标。其中,北京的PM2.5年均浓度下降15%的控制目标是最高的。
“这应该是北京的主动为之,北京的大气污染治理压力大,决心也大,所以在今年初北京市政府通过的《北京市2012年~2020年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方案》中,已经提出到2015年PM2.5的浓度相比2010年下降15%的目标。”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柴发合指出。
排放总量成环评前置条件
最近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要继续严格控制“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盲目扩张,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推进产能过剩行业兼并重组、扶优汰劣。
《规划》在控制“两高一资”项目方面有详细表述,即重点控制区禁止新、改、扩建除“上大压小”和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电厂,严格限制钢铁、水泥等行业中的高污染项目。
值得关注的是,对于重点控制区和大气质量超标城市,新建项目实施区域内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一般控制区实行1.5倍削减量替代。
赵华林解释,现役源倍量削减替代是指新增的污染物排放量必须用区域内其他项目的削减量进行替代。
《规划》要求,把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以总量定项目。对未通过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对其供水、供电。(钟 和)
来源: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