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风景名胜区事业发展公报 (1982-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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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时间:201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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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风景名胜区是国家依法设立的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域,以自然景观为基础,自然与文化融为一体,具有生态保护、文化传承、审美启智、科学研究、旅游休闲、区域促进等综合功能及生态、科学、文化、美学等综合价值。风景名胜区与国际上的国家公园相对应,同时又有着鲜明的中国特色,它凝结了大自然亿万年的神奇造化,承载着华夏文明五千年的丰厚积淀,是自然史和文化史的天然博物馆,是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典范之区,是中华民族薪火相传的共同财富。
风景名胜资源属国家公共资源,风景名胜区事业是国家公益事业。1982年,国家正式建立风景名胜区制度。30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在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的辛勤工作以及各相关行业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国风景名胜区事业不断发展壮大,在保护自然文化遗产、改善城乡人居环境、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弘扬中华民族文化、激发大众爱国热情、丰富群众文化生活等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值此事业而立之年,为使公众更全面地了解中国风景名胜区发展情况,特进行全面介绍。
一、体系建设
体系建设是风景名胜区事业发展的基础。1982年国务院审定公布第一批44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2006年12月1日《风景名胜区条例》实施后,统一改称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以来,经过30年的不懈努力,我国已形成覆盖全国的风景名胜区体系。
等级。我国风景名胜区分为国家级和省级两个层级。国务院先后批准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8批共225处,面积约10.36万平方公里;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737处,面积约9.01万平方公里,两者总面积约19.37万平方公里。这些风景名胜区基本覆盖了我国各类地理区域,遍及除香港、澳门、台湾和上海之外的所有省份,占我国陆地总面积的比例由1982年的0.2%提高到目前的2.02%。
类型。我国是世界上风景名胜资源类型最丰富的国家之一,包括历史圣地类、山岳类、岩洞类、江河类、湖泊类、海滨海岛类、特殊地貌类、城市风景类、生物景观类、壁画石窟类、纪念地类、陵寝类、民俗风情类及其他类14个类型,基本涵盖了华夏大地典型独特的自然景观,彰显了中华民族悠久厚重的历史文化。
价值。在保护实践中,风景名胜区不仅展示了生态、科学、美学、历史文化等本底价值,还充分体现出科研、教育、旅游、实物产出等直接利用价值和促进产业发展、社会进步等衍生价值,这种多元价值使其成为我国各类遗产保护地中保护管理最复杂、功能最综合的法定保护区。在国家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中,风景名胜区占重要地位,与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并列为国家三大法定遗产保护地。
二、法规和体制
法规制度与管理机构是风景名胜区事业发展的根本保障。各级政府十分重视风景名胜区管理的法制化和规范化,30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建立了符合我国国情的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
在法律层面上,国家先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与风景名胜区密切相关的法律10余部,为规范风景名胜资源的综合保护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法规层面上,1985年,国务院颁布我国第一个关于风景名胜区工作的专项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使风景名胜区走上依法发展之路。2006年,国务院颁布《风景名胜区条例》,强化了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并在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门票收缴管理以及保护风景名胜区内有关财产所有权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取得了重要突破,是风景名胜区事业发展的重要里程碑。为及时解决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使风景名胜区始终保持有序健康发展,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先后出台了《风景名胜区环境卫生管理标准》、《风景名胜区安全管理标准》、《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报批管理规定》、《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使用管理办法》、《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等一系列配套制度。各级地方政府、人大也很重视风景名胜区的立法工作,先后有19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制定了地方性法规,82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实现了“一区一条例”。在我国市场经济转型期复杂的历史条件下,这些法规对风景名胜区行政管理、资源保护、规划建设和旅游服务等发挥了重要的规范指导作用。
就体制而言,我国建立了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以及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三级管理体制。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目前,全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都已建立管理机构,设立了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管理局、管理处等),行使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行政管理职权。大部分省级风景名胜区也建立了相应的管理机构。
三、资源保护
资源保护是风景名胜区事业发展的核心内涵。30年来,我国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理念不断提升,逐步实现由注重视觉景观保护向视觉景观、文化遗产、生物多样性、自然生态系统等方面综合保护的转变,由点状保护向网络式、系统式保护的转变,由注重区内保护向区内区外协调保护、共同发展的转变。30年来,风景名胜区以较少的政府资金投入,保护了我国最优秀的自然和文化遗产资源。
保护了珍贵的自然资源。风景名胜区的设立,不仅有效保护了丹霞地貌、喀斯特地貌、花岗岩地貌、火山地貌、雪山冰川及江河湖泊等最珍贵的地质遗迹、最典型的地貌类型和最美的自然景观,还为我国及世界生物多样性保护作出了积极贡献。绝大多数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约7.87万平方公里)被列入《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年—2030年)》中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武夷山、黄龙、九寨沟、西双版纳等7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生物圈保护区”。
传承了丰富的民族文化。风景名胜区以物质或非物质载体的方式保存了大量文化遗产,分布着401个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490个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还有非物质文化遗产196项。尤为重要的是,我国风景名胜区十分重视文化与自然的和谐统一,整体保护传统文化所处的自然与人文环境,使传统文化成为活的可传承的文化,这不仅是对中华民族文化传承的重要贡献,也是对全球文明传承的重要贡献。
优化了风景环境。在风景名胜区事业发展过程中,由于认识不到位、法规不健全、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出现了一些违反风景名胜区相关规定、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和资源保护要求的行为。针对上述问题,自2003年起,全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开展了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累计拆除违规建设或影响景观环境的宾馆、酒店、度假村等楼堂馆所2000多家,关闭非法采石场、挖沙场、小煤窑2534处,恢复绿地789.8万平方米,疏浚治理河流200多条,治理水域污染4100平方公里,退田还湖、退地还海1000平方公里,退耕还林3万平方公里。一些省级主管部门借鉴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经验,在省级风景名胜区也组织开展了综合整治工作。通过综合整治,风景名胜区的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显著优化。
四、规划管理
规划是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30年来,我国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取得三方面重要成就。
规划编制全面规范。风景名胜区规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省域/区域体系规划三个层次。规划编制遵循“政府主导、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科学决策”的原则,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截至目前,已有181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完成总体规划编制,152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完成重点景区详细规划编制,7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完成省域风景名胜区体系规划编制,343个省级风景名胜区完成总体规划编制。
规划审批程序严格。风景名胜区规划属法定规划,具有严格的审批要求和程序。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审批,在审批前需经9部门组成的部际联席会议审查;详细规划由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批。目前,全国已有128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271个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通过审批。
规划监管制度完备。按照《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中相关规定,加大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的监管力度。建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遥感监测信息系统,对150多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施、资源保护和项目建设情况实施动态监测,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各类违规建设行为。2006年,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积极开展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督察,有效促进规划的依法实施,累计发现和查处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行为30余项。规范和加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的审查和核准工作,自2008年以来,已依法审查80余项。一些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探索,实行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书制度和初步设计报批制度,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的重要方面进行有效监管,指导地方妥善处理保护与利用的关系。
五、能力建设
能力建设是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重要支撑。30年来,风景名胜区的基础设施日益完善,管理队伍日益规范,管理方式日益精细。
基础设施日益完善。各级风景名胜区把服务设施能力作为展示风景名胜区形象的重要窗口,广泛动员和整合社会相关力量,积极拓展景区建设投融资渠道,极大地改善了景区内外交通、住宿、餐饮、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以及游客中心、旅游集散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十一五”期间,我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完成固定资产投资725.6亿元,为全方位游客服务提供了良好保障。
管理队伍日益规范。目前,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共有管理人员4万余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约1.3万人,占总数的32.5%。各级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不断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人员的在岗培训和业务交流,有效增强了管理队伍依法保护管理的执行能力和业务能力,对国内外遗产保护利用经验教训的认知也得到提升。
管理方式日益精细。在加强风景名胜区科学研究的基础上,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风景名胜区科学保护、科学利用、科学决策的能力。从2004年开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黄山、峨眉山、九寨沟、杭州西湖等24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进行“数字景区”建设试点,并逐步在其他有条件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推广。通过“数字景区”建设,一些风景名胜区在资源监测、森林防火、游客组织、交通调度、政务票务、信息发布、应急救援等方面逐步实现精细化管理,提升了管理效率和水平。
六、经济和社会贡献
30年来,具有公益性的风景名胜区事业,作出了巨大的社会贡献,带动了相关产业发展。
拉动旅游经济发展。风景名胜区作为文化和旅游经济的重要资源,在培育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促进旅游经济和现代服务业发展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十一五”期间,我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共接待游客21.4亿人次。其中,2010年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接待游客4.96亿人次,比上年增长10%,占全国国内和入境过夜游客总数的23%,浙江、江苏均超过6000万人次;接待境外游客1171万人次,占全国入境过夜旅游人数的32%;直接旅游收入397亿元,增长11%,占全国国内和入境过夜旅游总收入的2.5﹪,安徽、浙江两省均超过60亿元。另外,风景名胜区自身开展特许经营的收入也不断增长,“十一五”期间,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经营服务收入1402亿元,年均增长9.9%,其中2010年达到328.5亿元。
开展科学普及和爱国主义教育。风景名胜区丰富的自然和文化资源,为开展青少年科普、环境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奠定了基础,是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目前,全国设立“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和“全国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的风景名胜区达到107个,设立各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286个。
促进和谐社会建设。风景名胜区事业发展与人民生活紧密相连,惠及民众,服务社会。30年来,风景名胜区始终坚持资源保护、旅游发展与民生发展相结合的道路,通过旅游收入反哺居民、门票利益居民共享、生态补偿及搬迁补偿、促进居民就业等多种方式,大大提高了居民收入水平,改善了民生,完善了基础设施,缩小了地区差距,很好地促进了社会和谐发展,很多风景名胜区的所在地区成为脱贫致富的典范。据不完全统计,2010年,通过带动旅游产业和区域服务业的发展,风景名胜区为37万人提供了就业机会,间接为地方创造经济价值1095.7亿元。
七、国际交往
作为与国外国家公园最接近的自然和文化遗产管理体系,30年来,我国风景名胜区开展了多层次、多主体、多形式、全方位的国际交流。
认真履行国际公约。在履行《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国际公约工作中,国家和地方各级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会同中国风景名胜区协会、相关科研培训机构,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等100多个国际组织、政府、机构建立了密切联系,在资源保护、技术标准、专业培训、世界遗产申报管理等方面建立了广泛而深入的对话和合作机制。1998年,原建设部(现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风景名胜区管理办公室与美国内政部国家公园管理局签署关于在保护和管理国家公园及其它文化与自然遗产方面开展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并先后5次签署两年行动计划,开展务实合作。27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与国外的国家公园建立了友好公园,共派出2061名技术人员赴国外学习交流,接待133801名国外国家公园人员访问交流。
学习借鉴保护理念和制度。1979年1月,邓小平同志访美签订的中美建交后的第一个中美科技合作协定和文化协定就包含了风景名胜区与国家公园交流的内容。我国风景名胜区从建立伊始就注重借鉴国外国家公园的理念和制度,在建设目的、性质定位、资源构成、建立标准、审批程序等方面与国外国家公园具有很多共性,从而也推动风景名胜区成为我国既有保护地体系中最规范、最成熟的一种,同时,在资源丰富度、保护和利用模式等方面又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积极保护世界遗产。国际交往加深了世界对中国的了解,促进了我国世界遗产快速发展。我国自1985年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来,在价值研究、提名申报、资源监测、定期评估、人员培训、保护管理规划、能力建设、青少年教育等方面开展了深度国际合作,不仅推进了我国世界遗产的发展,而且带动了风景名胜区事业的发展。截至目前,我国共有世界遗产地43处,总量位居世界第三,共涉及国家级风景名胜区32处、省级风景名胜区8处。
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作为遗产大国,我国承办了第28届世界遗产大会、第3届世界自然遗产大会、国际风景园林师联合会第47届世界大会,还与相关国际组织合作举办了一系列国际会议。这些会议增进了国际同行对我国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理念、方法的认识和理解,形成了一些具有重要影响的国际文件(如:《苏州宣言》、《峨眉山宣言》等),为国际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具有中国特色的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模式也极大地丰富了国际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的理论、实践和模式,为广大发展中国家正确处理遗产的保护、利用与传承的关系提供了有益借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高度赞誉:“中国政府和人民一直都是世界遗产的有力支持者”。
八、展望
30年来,我国风景名胜区事业在保护生态、服务人民、展示文化、推动发展上成就卓著。但是,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由于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和旅游产业快速发展的阶段,经济建设、城乡建设、旅游开发对风景名胜区的压力仍然十分突出。一些地方过于注重风景名胜区的经济功能,片面强调旅游开发,收取高额门票,出让或转让经营权,严重影响了风景名胜区的公益性;一些地方不顾风景名胜资源不可再生的特殊性,违章建设,错位开发,导致风景名胜区资源破坏严重;一些地方忽视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能力建设,管理职能不到位,保护资金不落实,规划编制滞后,管理水平低下;还有一些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缺乏科学论证,随意侵占、穿越风景名胜区,严重破坏其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价值。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并就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等做出了明确部署。
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风景名胜区事业发展要始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基本方针,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坚持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促进地区发展的相互结合,突出风景名胜区的公益性,全面发挥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功能,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精神家园。
加强法制建设。认真贯彻落实《风景名胜区条例》,完善配套规章制度,特别是要加快制定和完善规划建设管理、门票管理和资源有偿使用、特许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制度。支持和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完善风景名胜区地方性法规,推进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一区一条例”,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积极开展风景名胜区立法研究,提升其法律地位。加快风景名胜区分类管理政策和技术规范制定,实施分类指导,推进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完善管理体制机制。进一步强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法管理风景名胜区的主体地位,严格落实《风景名胜区条例》赋予的具体事权,切实做到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建立风景名胜区管理绩效考核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对考核优秀的风景名胜区,列入绿色名录;对考核不合格的风景名胜区,列入濒危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加大资金投入。进一步强化风景名胜区的公益性,落实国家对禁止开发区的财政政策,不断加大中央财政投入,加强地方财政支持力度,使各级财政投入基本满足风景名胜区保护资金需求,逐步解决风景名胜区保护资金对门票收入的高度依赖问题,降低风景名胜区门票价格。积极推进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拓宽保护资金来源,弥补财政资金不足。
强化规划调控。继续加快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进度,为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提供依据。维护风景名胜区规划的权威性、规范性和科学性,建立规划实施定期评估制度,完善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状况年度报告制度;加强对规划实施的遥感动态监测,加大对违规建设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据风景名胜区规划,科学利用风景名胜区资源,积极发展旅游、服务、土特产加工等相关产业,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公众,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脱贫致富,实现资源保护、生态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良性循环。
加强科学研究和能力建设。建立风景名胜区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合作机制,积极申请风景名胜区科研立项,开展资源普查与保护、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管理、游客服务与容量调控、应急管理等基础性研究,为风景名胜区保护与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建立健全风景名胜区专业人才培养的科学机制和学科体系,为风景名胜区事业发展提供人才储备。进一步加大风景名胜区人才队伍培训力度,实现业务培训的定期化和制度化,提升其业务水平和实践能力。
鼓励公众参与。加强风景名胜区科学价值、综合功能和保护意义的宣传,增强公众保护意识。建立风景名胜区志愿者服务机制,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风景名胜区的巡查、卫生、宣传、科技服务等工作。完善风景名胜区规划公开公示制度,在规划编制阶段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在规划审批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立风景名胜区违规行为的举报与发布制度,鼓励公众、媒体、社会组织对风景名胜区管理实施监督。
扩大国际交往。继续深入开展风景名胜区与国家公园的交流合作,把我国风景名胜区事业发展纳入国际自然和文化遗产事业发展的视野,充分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坚持改革创新,探索中国特色的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新路子,不断提高我国风景名胜区在国际上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开创我国风景名胜区事业科学发展新局面。
结束语
保护珍贵的自然和文化遗产,已成为全球共识。中国的风景名胜区事业不仅肩负着保护我国自然和文化遗产的重要历史使命,也是人类社会保护环境、传承文明的共同利益所在。在过去30年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把风景名胜区保护好、利用好、管理好,实现永续利用、永世传承,是当代人对历史、对社会、对子孙后代的应尽责任,也是对世界的应尽责任。
来源:住建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