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民生保障十年:我国减灾救灾能力显著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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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12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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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我国重特大自然灾害频频发生。国家相关部门积极履行解决民生问题、落实民权、维护民利的基本职能,圆满完成了应急救援和灾后恢复重建任务。

  □记者 王茜

  党的十六大召开以来,我国民生保障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国家始终坚持把保障生活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和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要求放在优先位置,着力推进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国家始终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扎实做好监测预警、抢险救援、群众生活安置和灾后恢复重建等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切实增强综合防灾减灾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小灾害损失。”民政部部长李立国日前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称。经过10年的不懈努力,我国的减灾救灾能力显著增强。

  自然灾害救助步入法制化轨道
  10年来,我国自然灾害救助已经步入法制化轨道。2010年,国务院颁布了《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填补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法规空白,明确了政府、社会、个人在自然灾害救助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完善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体制和机制,为进一步增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实效性和国家应对各种自然灾害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小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奠定了基础。
  2011年,国家修订了2005年颁布的《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增加了救灾预警响应、旱灾救助、过渡性生活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内容,统一了Ⅳ级应急响应地震和洪涝等灾害的启动条件,完善了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的报送管理、信息发布、会商评估等内容,强调了灾情报送管理的时效性和规范性。各地政府也出台了应急预案和相关配套制度。
  另外,国务院还批准成立了国家减灾委,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比较完整的救灾应急体系和减灾救灾综合协调机制。

  救灾补助项目不断完善
  李立国介绍,从2002年至今,我国救灾补助项目不断完善,新增了过渡性生活救助,国家启动三级或四级救灾应急响应的每人每天补助10元、国家启动一级或二级救灾应急响应的每人每天再增加1斤粮,救助期限为3个月;新增遇难人员家庭抚慰、“三孤”人员安置项目,将因遇到自然灾害而滞留公路、铁路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
  据记者了解,2007年,国务院决定新增旱灾救助项目,由中央财政按一定标准对因旱灾生活困难、需要政府救济的群众给予适当补助;2008年,汶川地震发生后,实施了遇难者抚慰金、过渡性救助、后续生活救助、对“两孤一残”生活救助等项目;2009年,国家进一步完善了中央救灾补助项目,增设了因灾遇难人员抚慰金项目,向每个因灾遇难者家庭发放补助5000元。

  救灾补助标准大幅提高
  近年来,我国旱灾、洪涝、地震、台风、风雹、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均有发生,给群众生活带来了较大困难。为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和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我国将因灾倒房重建补助标准由2002年的300元/间提高到2011年的1万元/户,高寒寒冷地区提高到1.4万元/户,有的省份提高到了2万元/户。
  此外,中央于2006年和2007年连续2次调整救灾补助标准,因灾倒塌房屋重建补助由原来的300元/间提高到1500元/间,地震灾害损房补助由原来的50元/间提高到200元/间,灾害应急救助由原来的100元/人提高到150元/人。

  减灾救灾装备保障能力切实增强
  李立国说,减灾救灾装备是救灾救助工作的重要物资保证,近几年,我国救灾物资储备体系逐步完善,已建立了18个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库,省级地区和一些多灾地区也建立了地方救灾物资储备库。另外,中央对地方各级救灾物资储备设施和应急避难场所加大了建设力度,基本形成了布局合理的中央、省、市、县、乡五级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同时,还完善了各类自然灾害监测站网和预警预报系统,基本实现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受灾群众能得到初步救助的目标。
  除此外,我国将5月12日定为国家防灾减灾日,广泛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
  近几年,我国的救灾救助政策接连出台,体制和机制不断完善,操作管理日益规范,投入资金大幅增加,受益范围不断增大。在此基础上,我国将不断完善救灾补助项目,提高救灾补助标准,增强救灾物资储备能力,构建覆盖全国的救灾应急物资储备网络,为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打下了坚实基础。

来源: 中华建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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