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可再生能源年利用量达4.78亿吨标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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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时间:2012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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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近日召开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实施工作座谈会上得知,“十二五”时期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到2015年,可再生能源年利用量达到4.78亿吨标准煤,其中商品化年利用量达到4亿吨标准煤,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达到9.5%以上。太阳能发电的“十二五”目标已由去年底提出的15GW上调为现在的21GW。据了解,由国家能源局组织制定的《规划》和水电、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四个专题规划已于日前正式发布,并抄送各省(市、区)发改委(能源局)、主要能源企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
根据《规划》,2015年各类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目标是:水电装机容量2.9亿千瓦(其中抽水蓄能电站3000万千瓦),累计并网运行风电1亿千瓦(其中海上风电500万千瓦),太阳能发电2100万千瓦,太阳能热利用累计集热面积4亿平方米,生物质能利用量5000万吨标准煤;各类地热能开发利用总量达到1500万吨标准煤;各类海洋能电站5万千瓦。
《规划》明确,“十二五”期间,国家将组织建设100个新能源示范城市、200个绿色能源县、30个新能源微网示范工程,创建可再生能源利用综合示范区。
《规划》同时提出,将积极推进地热能、海洋能等新的可再生能源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化发展。
据悉,为实现规划目标,根据各类可再生能源特点、发展阶段和实际需求,《规划》明确了9个方面重点任务,即积极发展水电、高效开发风电、多元化开发利用太阳能、因地制宜利用生物质能、加强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合理开发利用地热能、加快推进海洋能开发技术进步、推动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展、加快技术装备和产业体系建设等。
《规划》还提出,“十二五”期间将实施八大重点工程,分别是大型水电基地建设、大型风电基地建设、海上风电建设、太阳能电站基地建设、生物质替代燃料、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新能源示范城市建设、新能源微电网示范建设。(文吉)
来源: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