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规定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项目不得开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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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12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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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对于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条例》规定,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机关不得批准、核准建设或者备案;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同时,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对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过程中的节能标准和规范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条例》还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中使用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一些公用设施、公共场所的照明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应当按照节能要求,严格控制能耗,优先使用节电的技术、产品和新能源。(杨永文 李妍)

来源: 中华建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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