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就《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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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时间:2012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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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2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您简要介绍一下《条例》出台的背景。
无障碍环境是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必要条件,同时也为老年人等其他社会成员提供生活便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对无障碍环境均作了规定。近年来,通过举办残奥会、世博会等重大国际活动,我国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无障碍设施建设有待加强,特别是无障碍设施改造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二是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滞后;三是无障碍社区服务水平亟待提高。这些问题都需要从法律制度层面加以解决。
问: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原则和工作体制是什么?
为了规范和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条例》明确了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
无障碍环境建设涉及市政建设、公共交通、信息交流、社区服务等诸多领域,需要政府统一领导规划、有关部门齐抓共管。为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并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问:对于新建道路和建筑物的无障碍设施建设,《条例》是如何要求的?
考虑到道路和建筑物建成后再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势必造成资源浪费,增加建设成本,《条例》规定: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鉴于我国城乡发展不平衡的现状,《条例》规定: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问:对于已建成道路和建筑物的无障碍设施改造,《条例》是如何要求的?
已建成道路和建筑物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应当进行改造。《条例》将改造重点明确为:特殊教育、康复、社会福利等机构,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单位的公共服务场所,交通运输、金融、邮政、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同时,《条例》明确了改造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问:《条例》如何规范无障碍设施的保护和维修?
针对无障碍设施损毁得不到及时维修的问题,《条例》规定: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保护,有损毁或者故障及时进行维修。对不履行保护或者维修职责的,《条例》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对于无障碍信息交流,《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社会信息化程度的提高,方便地获取、交流信息对残疾人等社会成员显得愈发重要。为了推进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重要政府信息和与残疾人相关的信息,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等信息交流服务;二是国家举办的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视力残疾人参加的,应当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工作人员予以协助;三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电视台在播出电视节目时配备字幕,每周播放至少一次配播手语的新闻节目;四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五是残疾人组织的网站应当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网站、政府公益活动网站,逐步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
问:对于无障碍社区服务,《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社区生活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密切相关,为了提高无障碍社区服务水平,《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应当逐步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二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完善报警、医疗急救等紧急呼叫系统,方便残疾人等社会成员报警、呼救;三是对需要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的贫困家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四是组织选举的部门应当为残疾人参加选举提供便利,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盲文选票。
来源: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