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台房产新政:政府可购商品房作保障房
- 编辑:征订管理
- 发表时间:2009年3月26日
- 浏览次数:3738
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出台后,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城镇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意见》明确,城市政府部门可公开采购商品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
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平均水平
二套 房贷可享首套贷款政策
什么样的家庭,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可享首套自住房的贷款政策?
《意见》明确,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可比照执行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
鼓励政府采购中低价位商品房
政府投入建设廉租房周期长,另一方面商品房空置率提高,《意见》认为,要积极探索保障性住房市场的采购制度。
有条件的城市,可通过公开采购,购买中低价位、中小套型的普通商品住房,或中小户型的二手房,作为保障性住房;还可以由政府租赁空置商品房或存量房,弥补廉租住房的房源不足。
保障性住房惠及面扩大
今年,全省廉租住房要基本实现城镇低保标准1.5倍以下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已实现目标的城市,要扩大到城镇低保标准2倍以下住房困难家庭。
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应列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执行情况的评估考核。
经济适用房今年要新开工300万平方米以上,基本满足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住房困难家庭的购租需要。
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在规划时就充分考虑农民工生活配套设施用房。
记者 许梅
(来源:青年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