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保护历史建筑 公示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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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12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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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史建筑在保护过程中,既要注重保护原貌,也可适当增设服务设施,满足居民生活需求。《太原市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规划》日前在市规划大厅开始公示。

  232处建筑纳入保护

  历史建筑是指经政府部门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但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包括反映一定时期城市建设历史与建筑风格、具有较高建筑艺术水平的建筑物,以及重要的名人故居和曾经作为城市优秀传统文化载体的建筑物。

  此次纳入保护范围的是太原市公布的第一批历史建筑目录,共13类、58项、232处,包括寺庙建筑、行政办公建筑、商贸建筑、旅馆建筑、文化建筑、纪念性建筑、体育建筑、教育建筑、医疗建筑、交通建筑、工业建筑,其中以居住建筑最多,有164处。

  分类保护各有侧重

  历史建筑保护分为绝对保护区和风貌协调区。绝对保护区范围包括建筑本体及其围合的院落和必要的消防通道。风貌协调区是考虑历史建筑的外部环境,控制一定范围内新建建筑与历史建筑的协调,保证历史建筑景观不受破坏。

  一般情况下,保护范围内不得有城市道路穿越。如城市规划道路红线与历史建筑本体有冲突,应依据历史建筑优先的原则,采取局部调整道路红线或调整道路断面设计的方法进行协调。

   修缮保护"原汁原味"

   按规定,保护范围内各项活动以不破坏保护对象原有风貌为原则,若需进行必要修缮,则做到"修旧如旧",保持建筑原有的风格,力争做到"原汁原味"。

  同时,严格控制周边的新建建筑,对不符合要求、拆迁有困难的现有建筑,近期应修整其外观和色彩,使之相协调,远期应予以拆除。

来源:太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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