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住宅用地将有偿续期 小产权房未获合法地位

  • 编辑:征订管理
  • 发表时间:2009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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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早报记者 刘秀浩 

早报记者昨日获悉,已列入今年立法计划的《土地管理法》第二次修订工作正在进行。据悉,目前该二次修订的草案已由国土资源部下发至各个地方国土资源部门。

草案新增49处内容,涉及农用地流转,土地权利等,其中一条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

此前国土资源部内部起草的《土地管理法》草案,明确住宅用地70年使用权到期之后自动无偿续期,删除“无偿”二字,被认为是预留更多的操作空间。

非住宅用地有偿续期

《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在十届人大期间就已经被列入“一类立法”范畴。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的网站显示,已经下发的《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新增了多项土地管理基本制度。其中在《征求意见稿》中的第103条,单独列了一段表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

“是有偿续期还是无偿续期,现在还说不准。”一位长期从事土地制度研究的专家对《中国经营报》表示,他认为,如果《土地管理法》的修订中明确了“无偿”,那么,政府将肯定不能在续期中收取费用,而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表述,“就可以是无偿,也可以是有偿,这样就有了回旋的空间,按照届时的情况管理,实际上把这个权力交给了政府。”他还说,即便政府采用住宅用地有偿续期的方式,也会由各地根据自身的不同情况设定不同的“收费标准”——因为全国的地价不同。

另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非住宅用地将采用有偿方式续期,并且要求提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的以外,应当予以批准。不过,对于政府因社会公共利益收回的土地,将采用无偿的方式,至于地上物以及设施则按照评估的价格进行赔偿。

小产权房未获合法地位

在《征求意见稿》“建设用地”一章第90条中,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组织同意,在保障基本居住的前提下,可以将其宅基地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人转让、赠与或出租。但意见稿规定农村宅基地只能在集体居民内部流转,宅基地进入公开市场流转不在适用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和抵押亦受到一定程度限制。这意味着小产权房未获得合法地位。

另外,《征求意见稿》第一次明确提出,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同时,在对原有土地权利界定的基础上,《征求意见稿》第十条提出,土地权利包括国家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农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土地抵押权等。

这一“确权”表述是与此前出台的《物权法》的衔接。土地承包经营30年期限的表述以及土地承包经营者调整权利的程序性限制已经被删除,取而代之的是“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将形成《土地管理法》的基本框架。国土资源部官员透露,将尽快上报全国人大法工委,预计上半年审议工作可能会积极开展。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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