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打击标准侵权盗版 加强标准版权保护工作的通知
- 编辑:管理员
- 发表时间:2010年12月6日
- 浏览次数:12479
国标委办联[2010]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行业协会、集团公司有关标准化管理部门,各标准化科研机构,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标准发行机构,国家认可机构,各认证、咨询、培训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0]50号)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质检执[2010]590号)精神,进一步加大打击标准侵权盗版工作力度,加强标准版权保护工作,按照国务院和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打击标准侵权盗版工作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严肃查处了一批侵犯标准版权的大案要案,标准版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标准盗版等侵犯标准版权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在一些地区和领域还比较严重。有的擅自将标准全文制成数据库,用于传播或销售;有的在认证、咨询、培训以及公共管理和公务活动中使用盗版标准;有的未经许可大量复制标准并低价向用户倾销等等。这些盗版标准往往是文本差错率高,有些是过期作废标准,甚至篡改、变造数据,严重损害了标准的权威性、准确性和严肃性,损害了企业的经济利益,干扰了我国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甚至对我国的国际形象造成了不良影响。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及国际协议的规定,标准享有版权,禁止未经许可复制和销售。各地方、各部门以及相关机构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精神,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打击标准侵权盗版、加强标准版权保护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增强大局意识,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倾向,把开展打击标准侵权盗版作为“双打”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并完善打击侵犯标准版权、加强标准版权保护的长效机制,使标准版权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二、突出打击标准侵权盗版的重点
打击标准侵权盗版工作要坚持突出重点、整体推进、以点带面、打防结合、注重实效。要以保护标准版权、标准专有出版权、标准网络传播权等为重点内容,以规模性非法复制标准、非法制作标准数据库、非法网络传播等为重点对象,以盗版复制和非法传播标准
的集散地、高发地等领域为重点整治区域,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有效遏制规模性侵犯标准版权的行为,使标准版权得到有效保护。
通过打击标准侵权盗版,加强标准版权保护工作。要严肃查处一批侵犯标准版权的大案要案,曝光一批违法违规机构,形成持续打击侵犯标准版权的高压态势;要增强标准化与合格评定相关机构和标准用户诚信守法意识,形成自觉抵制盗版标准、重视标准版权保护的社会氛围;要加强与打假维权部门的协作,提升效能,加大力度,充分发挥标准版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作用,形成打击侵权盗版、保护标准版权的合力。
三、进一步落实标准版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由批准发布部门确定的出版单位出版。根据有关国际协议的规定,ISO/IEC标准出版物的复制与销售由国家标准委授权有关单位负责管理。企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标准化服务机构和中介机构的检验、鉴定、认证、咨询和培训等活动,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监督检查、执法办案、行政许可等公务活动都必须使用正版标准。在“双打”活动中,要坚决执行标准版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并严格执行以下六项要求:
(一)未经标准批准发布部门同意,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营利为目的,复制标准(包括纸质版、网络版、电子版、光盘等)的任何部分;
(二)未经标准批准发布部门同意,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将标准的任何部分通过电子信息网络或制作成标准数据库用于传播;
(三)未经标准批准发布部门同意,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印制、发行标准和标准汇编;
(四)未经标准批准发布部门同意并取得内部资料印刷许可证,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内部资料”名义印制、发行、传播标准及标准汇编;
(五)未经标准批准发布部门同意,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印制、发行非正式审批或发布的标准;
(六)未经国家标准委授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ISO/IEC标准出版物及相关工作文件进行复制、销售、传播和翻译出版。
四、加强监督检查
标准化科研机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认证机构、咨询和培训机构等要认真开展自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标准侵权盗版行为。要结合“创先争优”活动的开展,加强诚信体系建设,相关机构应作出不侵权、不盗版的公开承诺,营造保护标准版权的良好氛围。
各部门和各地方要组织检查组,到标准侵权盗版现象较为严重的单位和地区开展督查督办,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积极组织整改。对不落实工作要求,瞒报有关问题,不依法处理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各部门和各地方可以组织对标准用户使用标准情况的专项检查,对重点标准用户在科研、教学、生产经营、咨询培训、签订合同及相应的标准化与合格评定活动中,使用非正版标准者,及时予以纠正。
各部门、各地方和有关机构要将督查及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阶段性效果以及案件查处情况及时报送国家标准委和国家认监委。
五、严肃追究责任
对存在标准侵权盗版行为,经督促检查仍不进行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国家标准委、国家认监委、各部门、各地方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予以曝光,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对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标准化科研机构存在标准侵权盗版行为,经整改仍不纠正的,国家标准委将取消其申报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和标准化公益性科研专项的资格。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单位存在侵权盗版行为,经整改仍不纠正的,国家标准委将取消其相应资格。对标准发行机构存在侵权盗版行为,经整改仍不纠正的,国家标准委将取消其标准发行资格。对认可、认证、咨询、培训机构存在侵权盗版行为,经整改仍不纠正的,国家认监委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六、建立健全标准版权保护的长效机制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地方和相关机构的领导要高度重视标准版权保护工作,把标准版权保护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工作日程。建立监督考核制度,明确责任,把标准版权保护工作作为相关机构和人员考核的重要指标,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二是进一步提高标准信息服务水平。国家标准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国家标准化信息平台建设,建立涵盖国家标准化资源、国际标准化资源、WTO/TBT-SPS资源、标准全文资源以及标准文献服务资源的数据库群,进一步完善标准数字发行传播系统,简化检索程序,实现多功能模糊查询,充分利用标准数字化离线、在线打印手段,使标准发行传播系统覆盖全国,为全社会提供权威、准确、全面的标准化信息服务。
三是加大舆论宣传力度。积极争取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的支持,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的宣传和导向作用,有针对性地宣传国内和国际标准版权保护政策,重点曝光标准侵权盗版案件,强化全社会的标准版权意识,全面提高标准版权保护水平。
四是畅通举报渠道。充分发挥现有举报投诉机制的作用,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网络平台,完善举报奖励制度,畅通标准用户维权诉求渠道,形成打击侵犯标准版权案件的快速处置和反馈机制。
国家标准委举报电话:010-68510107
国家认监委举报电话:010-82262734
网络举报平台:www.biaofalian.org.cn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